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提升生态环境检验检测公信力,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决定从9月起,联合组织开展2026年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采取重点监督和“双随机”相结合的方式。首先将近年来被立案查处的和2025年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不合格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直接列入今年监督检查名单,然后再通过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从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中随机抽取,总计监督检查50家机构。
二、检查时间
2026年9月—11月。实施不预先告知飞行检查,不得早于检查实施前24小时向被检查机构传递检查相关信息。
三、检查内容
(一)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等规章,重点核查资质认定通用合规事项:机构资质有效性、变更手续、证书标志印章管理、人员管理、体系运行、分包管理、报告与原始记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等,核查机构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2026年第14号)情况,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识使用。
(二)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工作制度(暂行)》等法律法规,重点核查生态环境监测专业行为:采样、现场监测、样品流转保存、标准物质耗材管理、监测数据真实性、信息管理系统、监测全流程合规,严厉查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不实生态环境监测报告等行为。
检查组落实“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同一现场同步完成资质认定和生态环境监测行为两类检查,发现问题线索后两部门按职责双向移送。
四、检查工作安排
(一)现场检查。各检查组自9月起,对本次抽取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本次检查共分成10个检查组,请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收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推送的检查对象名录后,由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通过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分别随机抽取2名共4名行政检查人员,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从专家库选派出的2名技术专家,共同组成6人检查组,采取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方式,按《2026年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表》(附件1)所列内容进行逐项检查。
(二)检查结果处置。各组现场检查应按照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两类问题分别开具《事实确认单》,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由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检查人员及技术专家签字,生态环境监测有关问题由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检查人员及技术专家签字,《事实确认单》均需被检查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如被检查机构拒绝在《事实确认单》上签字,检查组需保存好证据材料。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一般性的违规问题,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责令检验检测机构依据《事实确认单》15天内完成改正,形成书面整改材料。确需现场复核的,由属地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复核,再经检查组技术专家书面确认整改到位;整改材料由属地、市级市场监管与生态环境部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分别留存归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及违法线索,属地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违法事实属性及时立案,依法严肃处理,杜绝部门间推诿扯皮,立案同时同步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向社会进行通报。
(三)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及时将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监督检查结果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人员应在监督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录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及时完成辖区内行政检查人员的信息录入和随机匹配,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扎实开展。同时,要共同强化“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机制建设,完善检验检测机构及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结合辖区监管实际,在本次监督检查工作基础上,还要进一步组织开展辖区内市、县级层面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二)依法严厉查处,落实监管职责。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加大检查后处理工作力度,对本次监督检查结论是责令限期改正的机构,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依法查处,并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查处情况,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形成震慑效应。
(三)严守纪律规定,确保工作实效。各检查组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觉遵守党风廉政规定,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严格规范检查行为,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现场检查应轻车简从、厉行节约,配合开展检查的技术专家各项费用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承担,检查组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严禁违规吃喝,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任何参观或宴请等可能影响检查公平、公正的活动。被抽取检查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违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各明确1名负责协调本次检查工作的联络员,于9月10日前分别将联络员及随机抽取的检查人员名单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处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处邮箱。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和问题,各相关单位可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处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处联系问询。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处联系人:文莉,联系电话:0771-5300311,邮箱:gxscjgjrzjcc@163.com。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处联系人:范宇航,联系电话:0771-5773927,邮箱:gxhbjcch@163.com。
附件:1.2026年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表
2.2026年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市场监管部门)
3.2026年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生态环境部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年9月8日
附件:附件1 2026年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表.docx
附件:附件2 2026年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市场监管部门).docx
附件:附件3 2026年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生态环境部门).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