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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外绿色食品标志许可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绿审〔2026〕73号)

   2026-10-12 630
核心提示:为促进绿色食品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境外标志许可审查工作程序,从严做好出国经费审批与使用管理,依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和《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中心现对境外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工作予以进一步明确。

各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

为促进绿色食品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境外标志许可审查工作程序,从严做好出国经费审批与使用管理,依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和《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中心现对境外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工作予以进一步明确。

一、申请受理

(一)注册地址在境外的申请人,应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

(二)注册地址在境内,其原料基地和(或)加工场所在境外的申请人,可向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

二、现场检查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中心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 境外现场检查合同》(见附件),统筹安排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高级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开展环境调查。

三、产地环境和产品检测

产地环境应由国际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申请人提供国际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环境检测报告背景值,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

产品抽样及检测应由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进行。

四、初审及后续工作由中心负责

五、其他事项

(一)检查员赴境外现场检查发生的国际交通费、食宿及公杂费由中心依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予以支付。

(二)产品质量检测费用由申请人按相关收费规定直接交付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绿色食品 境外现场检查合同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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