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外绿色食品标志许可相关工作的通知》,对境外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工作予以进一步明确,以促进绿色食品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境外标志许可审查工作程序。
通知明确了申请受理方式。注册地址在境外的申请人应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注册地址在境内、但原料基地和(或)加工场所在境外的申请人,可向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
在现场检查方面,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中心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 境外现场检查合同》,统筹安排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高级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开展环境调查。
在检测环节,通知要求产地环境应由国际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申请人提供国际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环境检测报告背景值,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产品抽样及检测应由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进行。初审及后续工作由中心负责。
通知还明确了费用安排:检查员赴境外现场检查发生的国际交通费、食宿及公杂费由中心依据外事工作管理办法予以支付;产品质量检测费用由申请人按相关收费规定直接交付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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