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构建群防群治工作格局,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1月至2026年5月组织在巴南、荣昌、奉节、万盛经开区等4个区县试点开展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小额奖励”(以下简称“小额奖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总结试点成果基础上,决定在全市推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依托岗位身份、工作生活场景便于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外卖骑手、快递员、物业服务人员、从事食品运输的货车司机、村(社区)网格员、在校师生等人群,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并给予举报人小额资金奖励的行为,适用本通知。
二、举报类型
上述人群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证属实,结合所提供举报线索证据情况,给予举报人50—1000元现金奖励。
(一)未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含小作坊登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家宴经营者备案、第三方冻库备案)、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许可资质过期仍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二)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五)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六)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贮存、运输;
(八)贮存、运输时不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九)销售、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各区县市场监管局结合辖区实际确定的其他高频多发食品安全违法情形。
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10万元以上罚没金额等行政处罚,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规定给予奖励。
三、奖励原则
(一)奖励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和具体的违法事实(线索),并提供相关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或者虽已掌握但举报人提供了新的关键证据;
3.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
(二)奖励认定
1.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时间在前的举报人;分别举报不同线索的,依据关联度分别确定奖励金额。
2.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给予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按举报人数平均分配。
3.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4.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存在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跨区域举报,分别就本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给予奖励。
(三)不予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的人员,及其授意他人实施举报的;
2.违法行为当事人提出举报的;
3.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同一举报事项已从其他渠道获取过行政奖励的;
4.以窃取商业秘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非法手段取得相关证据实施举报的;
5.以牟利为目的,不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反复、批量恶意举报的;
6.采取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捏造事实等方式提出举报的;
7.明知或者应知商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仍购买并以此为由提出举报的;
8.采取教唆、利诱、欺骗、胁迫等方式诱导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并就此进行举报的;
9.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有机衔接。“小额奖励”与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同步实施,不相互替代。
四、奖励标准
(一)综合考量涉案货值金额、危害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有罚没金额的案件,按照罚没金额的0.1%—1%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不足50元的,给予50元奖励。
2.无罚没金额的案件,给予50—300元奖励。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可结合实际,对奖励比例、额度作适当调整。
(二)被举报人违法行为查证属实、但符合“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情形,被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无罚没金额案件的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三)针对内部举报人的奖励,按照第(一)项规定奖励标准的2倍执行。
五、奖励流程
(一)一般流程
1.举报受理。举报人可通过“12315”平台、热线电话,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公布接受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信函、传真等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或者向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后被转交、移送)食品安全违法线索。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方式举报,鼓励实名举报。举报时需提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被举报主体信息(名称、地址等)、违法违规行为描述和相关材料(照片、视频等,应能反映食品安全问题)。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管部门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举报人应根据岗位身份实际,提供身份佐证资料并对真实性负责。如,有效工作证件、食品运输合同、校园卡等。
2.奖励审批。举报人在举报时提出奖励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案件审核、行政处理决定审批时,应按照适用范围、奖励原则、奖励标准等同步审核是否给予奖励、确定奖励金额。决定不予奖励的,经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或者授权审批人审批后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办理“小额奖励”事宜,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身份佐证资料等信息,通过“渝食安”应用系统以及“互联网+AI监管”手段等,快速判断举报事项的有效性和重要性,有序开展案件查办、确定举报人身份等,推动“小额奖励”又快又准落地见效。
举报人在举报时未提出奖励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与举报人沟通奖励事宜。举报人要求奖励的,应当提供银行账户信息;举报人主动放弃奖励或者逾期不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应当在案件材料中注明。
3.奖金拨付。决定给予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或者授权审批人审批同意,按照财务程序办理,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至举报人预留的银行账户。在正式拨付之前,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与举报人确认银行账号、收款人姓名等信息。
因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有误导致无法拨付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知举报人在3个工作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奖励资金拨付后,发现举报人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予奖励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已奖励资金作收回处理。
4.异议处理。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或者不予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奖励资金到账或者知晓不予奖励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为原奖励决定需调整的,应当予以调整并拨付差额;认为原奖励决定不变的,应当维持原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二)特殊程序
经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认为举报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应当给予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案件核查属实并立案后,根据违法情节、货值金额等具体情况,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不低于50元的预付奖金。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按照一般流程补齐应奖金额。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小额奖励”制度的制(修)订、统筹协调跨区域跨部门举报奖励事宜。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小额奖励”工作,具体负责举报线索核实处理和奖励认定、权利告知、审核发放、日常管理等工作,确保奖励制度严格执行到位;加强常态化培训提升,强化廉政警示教育,严肃查处有关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二)强化资金保障。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各区县常住人口数、生产经营主体数、上年举报奖励实际金额等因素确定“小额奖励”预算经费,纳入次年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资金拨付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并接受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三)严格保密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等相关情况。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将“小额奖励”政策宣传作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抓手,面向外卖骑手、快递员、物业服务人员等人群,精准宣讲适用范围、线索提交方式、奖励标准、工作流程等,讲清政策导向,适时公布典型案例,有效扩大政策知晓面和参与度。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