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全面贯彻落实,健全完善与法典配套衔接的省级生态环境制度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34号令),省生态环境厅对以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2026年第27次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原则、精神、要求不一致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5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决定部分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决定部分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效实施,维护法治统一,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部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省生态环境厅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将《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环规〔2024〕3号)修改为《云南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删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指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修改为“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应急预案”。
第一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突发环境事件”修改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以上规范性文件根据本通知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件2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云南省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环规〔2021〕1号)
二、《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云环规〔202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