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各区域督察办,厅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新规定,根据《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豫司文〔2026〕6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环办〔2023〕74号)予以废止,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26年10月19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6年10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