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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乳猪屠宰管理的通告 (琼农字〔2026〕345号)

   2026-10-22 319
核心提示: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强化乳猪屠宰环节动物疫病防控和肉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规范我省乳猪屠宰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强化乳猪屠宰环节动物疫病防控和肉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规范我省乳猪屠宰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乳猪属于生猪范畴,我省生猪依法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乳猪屠宰活动。

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依法承接乳猪屠宰业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经产地检疫合格的乳猪入场屠宰,并严格落实进场查验、同步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台账记录、产品追溯等制度,规范乳猪屠宰操作流程,按规定出具相关合格证明,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三、各类餐饮、烤乳猪加工经营主体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主体责任,采购、使用定点屠宰且检验检疫合格的乳猪产品,严禁采购、加工、销售私自屠宰或者无有效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乳猪及其产品。

四、各市县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面向餐饮商户、烤乳猪经营主体以及社会公众加强普法宣传,持续组织开展私屠滥宰排查整治,畅通违法线索举报渠道,依法查处未经定点屠宰乳猪等违法行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私自屠宰乳猪、销售未经检验检疫乳猪产品等违法行为,可向属地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地区: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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