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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布撤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沪安委办[2026]45号)

   2026-10-26 82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统一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布撤展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专家指导标尺,精准排查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安全管理缺陷、环境的不良影响等关键因素,防范遏制亡人事故和具有社会影响事件的发生,在梳理总结历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布撤展安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及其官方解读的体例,编制了《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布撤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进博会布撤展安全保障能级,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编制了《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布撤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0月16日

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布撤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编制说明

为进一步统一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布撤展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专家指导标尺,精准排查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安全管理缺陷、环境的不良影响等关键因素,防范遏制亡人事故和具有社会影响事件的发生,在梳理总结历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布撤展安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及其官方解读的体例,编制了《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布撤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本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国家标准,并参照商务、文化和旅游等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排查)标准,结合我市会展行业实际制定,填补了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布撤展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空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布撤展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亡人事故和具有社会影响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解读】

本条明确设定本标准的目的和依据。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布撤展活动参与主体众多、临时设施集中、人员高度密集,搭建、拆除环节安全风险较高,制定专门的判定标准,有利于统一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专家指导的标尺。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布撤展活动筹备、搭建、举办、拆除等各环节中,主办(承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参展单位以及设计、审图、制作、搭建、监理、运输、吊装等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建设工程、大型群众性活动治安管理等方面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在国家会展中心(上海)的展馆、会议中心及馆间通道、室外临建场所等举办的展览、展示、展销、会议、节庆、演艺等活动。

各行业领域已有重大事故判定标准的,优先适用相应标准;本标准仅针对专项安全保障任务,作衔接性规定,避免重复列举。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临时建(构)筑物,是指为展览、展示、展销、会议、节庆、演艺等活动临时搭建的特装展台、临时舞台、看台、观礼台、背景台、围挡、支撑架体等建(构)筑物和设施;所称危险作业,是指动火、高处、吊装与悬挂、临时用电等容易引发事故的作业。

【解读】

界定两个核心概念,便于各章节引用。临时建(构)筑物无永久产权、使用周期短,是结构失稳、倾覆、坍塌事故的主要载体;危险作业是触电、火灾、高处坠落、起重伤害事故的主要诱因。

第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以直接判定为主。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存在可能导致发生亡人事故和具有社会影响事件的现实危险,而本标准未列明的,经研判后也可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本标准所列情形以直接判定为主,凡符合任一条款情形的,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不再另行论证其危害程度。

判定情形不可能穷尽所有风险形态。对虽未列明但危害程度大、现实危险紧迫的情形,经研判后可以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漏管失控。

第二章 基础安全管理类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主办(承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参展单位以及设计、审图、制作、搭建、监理、运输、吊装等单位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本条款的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主办(承办)单位、场馆单位等将展览、展示、展销、会议、节庆、演艺等活动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具有发包、出租行为的会展服务单位、参展单位以及设计、审图、制作、搭建、监理、运输、吊装等单位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3)发包或者出租合同,以及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免除或者转嫁统一协调、管理义务的。

(4)未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合同、协议约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闭环管理的。

(5)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家及以上承包、承租单位同时作业时,未组织各相关方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指定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六条 主办(承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参展单位、搭建单位等将搭建、拆除等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条件的单位,或者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本条款的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主办(承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参展单位等发包给无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经营范围承接展台搭建、拆除等业务的单位,或者直接发包给个人的。

(2)搭建单位将承接的搭建、拆除工程再次分包、转包,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资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3)实际施工主体与合同、备案主体不一致的。

(4)设计、审图、制作、监理、运输、吊装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条件承揽业务的。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本条款的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电工、焊接与热切割、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人、证信息不一致的。

(3)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

(4)超出特种作业操作证载明的作业类别、准操项目范围作业的。

注:特种作业类别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确定。

第八条 主办(承办)单位未牵头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或者未组织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参展单位以及设计、审图、制作、搭建、监理、运输、吊装等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落实相应措施,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本条款的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主办(承办)单位未牵头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主办(承办)单位未组织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参展单位以及设计、审图、制作、搭建、监理、运输、吊装等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者未按照评估结果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的。

(3)场馆单位未向进场单位提供场地承重限值、用电容量、限高要求等安全技术资料的。

(4)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参展单位以及设计、审图、制作、搭建、监理、运输、吊装等单位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第九条 主办(承办)单位未组织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参展单位以及设计、审图、制作、搭建、监理、运输、吊装等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本条款的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主办(承办)单位未组织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参展单位以及设计、审图、制作、搭建、监理、运输、吊装等单位编制安全工作方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2)预案未明确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疏散路线和处置流程,缺乏可操作性的。

(3)主办(承办)单位未组织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参展单位以及设计、审图、制作、搭建、监理、运输、吊装等单位按照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的。

第三章 临时建(构)筑物结构类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条 临时建(构)筑物未按照规定进行专项设计、审核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本条款的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特装展台高度超过规定限定值,或者垂直投影超出展位范围的。

(2)超过规定高度的展台、双层及多层展台、室外展台的设计图纸未经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审图单位审核并取得审图意见的。

(3)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报审的。

(4)室外展台未进行抗风荷载验算的。

第十一条 临时建(构)筑物未按照审核通过的图纸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本条款的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设计、施工,或者现场施工与审核通过的图纸、结构计算书不一致的。

(2)搭建完成后未经检测(验收)合格并取得有效检测(验收)报告即投入使用的。

(3)临时建(构)筑物出现结构失稳、倾覆、坍塌等现实风险预兆,未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加固、拆除等措施的。

第十二条 展台立柱、墙体、承重构件及其连接不符合结构安全要求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本条款的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钢结构立柱自行焊接加长未做满焊处理的。

(2)承重构件采用装饰用柔性金属材料或者脆性材料。

(3)吊点、底座等关键连接部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的。

第十三条 展台楼梯、栏杆、玻璃、吊顶等部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本条款的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双层展台楼梯未采用钢制主体结构,二层临空处未设置防护栏杆。

(2)使用非钢化玻璃装饰的。

(3)吊顶结构使用铁丝、绑带等材料固定,未采用钢丝绳或者U型扣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的。

第十四条 室外展台遇台风、暴雨、雷电、短时大风等强对流天气预警,未立即采取避险措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本条款的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收到气象预警后,仍继续进行户外高处、吊装、搭建作业的。

(2)收到气象预警后,未对室外展台采取加固措施或者暂停使用的。

(3)收到气象预警后,未及时疏散室外活动区域人员的。

第四章 危险作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高处作业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或者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本条款的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作业,未佩戴使用安全带,或者安全带低挂高用、以绳索代替的。

(2)高处作业未设置专人监护,作业区域未设置警戒围挡或者下方违规站人的。

(3)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梯子、升降平台等设施作业的。

(4)临边作业未设置防护栏杆,或者抛掷物料、工具的。

(5)高处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注:高处作业分级执行《高处作业分级》,安全防护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 动火作业未落实审批和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违规动火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本条款的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动火作业前未办理审批手续即实施的。

(2)动火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3)动火点周边可燃物未清除,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或者未配备灭火器材的。

(4)动火作业未设置专人监护的。

(5)在规定区域外进行动火作业的。

第十七条 吊装与悬挂作业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或者使用不合格设备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本条款的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使用特种设备进行吊装作业的,未配备信号司索工、指挥人员,或者信号司索工、指挥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

(2)汽车吊作业前未伸出全部支腿,支腿下未垫方木,未调整机体水平,或者在载荷状态下调整支腿的。

(3)违反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作业,或者在吊物下方、吊臂回转半径内违规作业的。

(4)两台起重机抬吊作业时,单机载荷大于额定起重量80%的。

第十八条 临时用电作业不符合安全要求,存在触电、火灾风险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本条款的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临时用电接驳由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操作。

(2)展位用电超过申报并批准的负荷的。

(3)在可燃材料、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安装电气设备,或者电气线路绝缘外护套出现烧蚀、炭化、熔融的。

第五章 消防与人流管控类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九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或者安全疏散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本条款的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疏散门或者安全出口被展品、展具、包装物料、广告设施等完全占用、堵塞、封闭,或者设置影响疏散的栅栏、卷帘门的。

(2)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的。

(3)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被完全占用、堵塞的。

(4)消防救援口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要求,不能正常运行,或者被遮挡、圈占、损坏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本条款的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展馆未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设施,或者已设置的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2)展位、展品、广告设施遮挡、圈占、埋压消火栓、灭火器材、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

(3)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照《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取得相应资格证上岗的。

第二十一条 搭建、装饰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本条款的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临时建(构)筑物采用金属夹芯板搭建,芯材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的。

(2)搭建、装饰材料及地面铺设材料(含地毯)燃烧性能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等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的。

(3)木质材料、灯箱未使用B1及以上级别防火材料的。

第二十二条 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本条款的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在展馆内违规使用油漆、稀释剂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2)在展馆内违规储存油漆、稀释剂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第二十三条 现场治安秩序和人流管控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本条款的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配备与活动规模、风险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和其他安全工作人员的。

(2)未设置治安缓冲区域,或者缓冲区域被占用、堵塞的。

(3)进场人员即将或者已经达到核准安全容量时,未采取控制、疏导、限制、暂停进场等有效措施的。

(4)未对进场人员、车辆、物品实施安全检查,或者发现禁限带物品未予处置的。

第六章 特种设备类重大事故隐患

第二十四条 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本条款的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按照规定检验仍继续使用的。

(2)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叉车检验不合格、安全保护装置失效仍继续使用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本条款的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叉车未通过年检,制动装置失效、未安装后视镜及倒车蜂鸣器仍继续使用,或者超载、违规载人的。

(2)叉车的操作人员及指挥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上岗的。

第二十六条 电梯、自动扶梯检验不合格、安全保护装置失效仍继续使用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本条款的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2)电梯门再开启保护装置失效的。

(3)电梯轿厢紧急报警装置失效的。

(4)自动扶梯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者失效的。

第七章 撤展拆除类重大事故隐患

第二十七条 撤展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或者采用野蛮方式拆除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本条款的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高度超过6米的特装展位、桁架结构等拆除作业未按照规定申报,私自进行拆除作业的。

(2)采取强行拉倒、推倒展台结构等野蛮方式拆除的。

第二十八条 拆除前未切断电源、水源、气源,或者拆除现场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本条款的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拆除前未切断电源、水源、气源的(用电设备申请延迟断电的除外)。

(2)高处拆除、大型构件拆除等未采取防坠落、防物体打击措施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我市由各级政府主办的文商旅体展等活动的布撤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照执行。

【解读】

除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外,我市由各级政府主办的文商旅体展等活动,例如世界人工智能大会、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等,其布撤展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第九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布撤展实际应用情况,适时修改完善本标准。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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