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作了修订,要求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以下简称“四小”)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据新修订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辽宁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考虑
一是明责定岗,压实主体责任。规定“四小”应当配备或明确食品安全员,逐项列出“四小”通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食品安全员能力要求,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最小单元”,确保出现问题后能够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
二是分类施策,兼顾业态差异。充分考虑“四小”在生产经营方式和风险点上的不同,分类设定食品安全员职责,条款力求简明易懂、务实管用,让生产经营者看得懂、记得住、用得上。
三是问题导向,筑牢风险防线。围绕进货查验、过程控制、添加剂使用、人员健康等常发易发问题,将自查、培训、监督检查、责任约谈等制度贯通起来,引导生产经营者主动排查风险隐患,从源头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三、重点内容
《办法》共17条,主要包括:
(一)第1条至第3条,明确适用范围和责任人员。界定“四小”范围,规范《办法》适用对象和适用行为。
(二)第4条至第6条,明确人员配备和能力要求。明确“四小”七项通用主体责任,规定食品安全员配备方式和六项管理能力,并对禁业人员担任食品安全员作出禁止性规定。
(三)第7条至第10条,分类明确四类业态食品安全员职责。 分别针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特点,细化生产加工、餐饮制作、销售贮存、现场制售等环节管控要求。
(四)第11条至第15条,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机制。规定食品安全自查、培训考核、监督检查、责任约谈以及行业协会参与等制度。
(五)第16条、第17条,明确其他主体参照执行和附则。规定相关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执行,明确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