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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普通食品营养标签要求对比(二)

   2026-11-02 703
核心提示:近年来,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食品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两地针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规差异,备受进出口企业关注。内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与香港地区《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均对预包装食品营养声称作出要求,营养声称不是强制标示内容,一旦标示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法规要求,两地对于含量声称、比较声称以及营养成分作用声称的要求存在一定差异。为此,食品伙伴网在本文中梳理汇总了内地与香港地区普通食品营养声称要求对比,为开展两地食品贸易的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

近年来,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食品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两地针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规差异,备受进出口企业关注。内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与香港地区《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均对预包装食品营养声称作出要求,营养声称不是强制标示内容,一旦标示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法规要求,两地对于含量声称、比较声称以及营养成分作用声称的要求存在一定差异。为此,食品伙伴网在本文中梳理汇总了内地与香港地区普通食品营养声称要求对比,为开展两地食品贸易的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含量声称

内地和香港地区对食品标签上含量声称的营养素范围、条件和用语均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内地销售食品标签上的含量声称必须使用GB 28050-2025附录C 表C.1中规定的标准语和同义语。例如“无”“不含”的同义语有"零(0)""没有";“含有”“来源”的同义语有"提供""含""有";"高/富含"的同义语有"良好来源""含丰富××";香港地区含量声称用语既可使用“低”“不含”“来源”等规定字样,也可使用“任何其他具类似意思的文字或符号”。

内地与香港地区关于“蛋白质来源或含有蛋白质”、“高或富含蛋白质”、“无或不含脂肪”、“低脂肪”、“无或不含饱和脂肪”、“无或不含糖”、“低糖”、“无或不含钠”、“极低钠或极少钠”、“低钠”、“维生素”、“矿物质”的含量声称要求是相同的,不同要求详见下表:

能量/营养素 声称描述 内地(GB 28050-2025) 香港地区(第132W章)
能量 低 ≤170kJ/100g(固体) ≤40kcal(170 kJ)/100g(固体)
≤80kJ/100mL(液体) ≤20kcal(80 kJ)/100mL(液体)
脂肪供能比≤50%  
无 ≤17kJ/100g(固体)或100mL(液体)。 仅针对液体:≤4kcal(17 kJ)/100mL
脂肪供能比≤50%
脂肪 瘦 脂肪含量≤10g/100g。仅指畜肉类和禽肉类 /
脱脂 ≤0.5g/100g(液体乳) /
≤1.5g/100g(乳粉)
其他乳制品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饱和脂肪(内地) 低 ≤1.5g/100g(固体) 饱和脂肪酸和反式脂肪酸之和≤1.5g/100g(固体)
低饱和脂肪酸(香港地区) ≤0.75g/100mL(液体) 饱和脂肪酸和反式脂肪酸之和≤0.75g/100g(液体)
  饱和脂肪供能比≤10% 饱和脂肪酸和反式脂肪酸总供能比≤10%
胆固醇 低 ≤20mg/100g(固体) ≤20mg/100g(固体)
≤10mg/100mL(液体) ≤10mg/100mL(液体)
同时符合“低饱和脂肪”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 符合“低饱和脂肪酸”的要求
无、不含 ≤5m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 ≤5m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
同时符合“低饱和脂肪”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 符合“低饱和脂肪酸”的要求
反式脂肪酸 无、不含 ≤0.3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 ≤0.3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
符合“低饱和脂肪酸”的要求
蛋白质 低 / 供能比≤5%(固体或液体)
膳食纤维 来源 ≥3g/100g(固体) ≥3g/100g(固体)
≥1.5g/100mL(液体)或 ≥1.5g/100mL(液体)
≥1.5g/420kJ  
膳食纤维总量符合含量要求;或者可溶性膳食纤维、不溶性膳纤维、膳食纤维单体成分符合含量要求。  
高 ≥6g/100g(固体) ≥6g/100g(固体)
≥3g/100mL(液体)或 ≥3g/100mL(液体)
≥3g/420kJ  
膳食纤维总量符合含量要求;或者可溶性膳食纤维、不溶性膳纤维、膳食纤维单体成分符合含量要求。  
乳糖 无 ≤0.5g/100g(mL) /
仅指乳品类
低 ≤2g/100g(mL) /
仅指乳品类
n-3多不饱和脂肪酸 来源 α-亚麻酸≥0.3g/100g(固体)或100 mL(液体) /
或EPA和DHA总和≥40m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
高 α-亚麻酸≥0.6g/100g(固体)或100 mL(液体) /
或者EPA和DHA总和≥80 m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

二、比较声称

内地和香港地区均对食品标签上比较声称的限制性条件、参照食品、标签标识等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在参照食品选择方面,内地GB 28050-2025规定参照食品包括两个来源:一是同一企业自身产品,二是《中国食物成分表》中的食品。在香港,则可以选择相同或不同品牌的同一或同类食品作为参照食品。

在比较声称营养成分方面,香港地区范围更广,还包括反式脂肪酸和胆固醇。

在比较声称方式方面,内地GB 28050-2025对食品标签上可使用的比较声称方式(如:减少能量、增加膳食纤维)作出了限定,香港地区没有明确规定比较声称方式,可使用“较... ...高”或“较... ...低”及其同义用语。

在比较声称条件方面,内地要求能量值或营养成分含量与参考食品的差异≥25%。香港地区除了需要满足相对差值的要求,还要同时满足绝对差额的要求。只有达到附表8中"低"或"来源"绝对差额水平的能量值或者营养成分才可以进行比较声称,除此之外,维生素、矿物质相对差值应≥10% NRV,能量值和其他营养成分相对差值要求与内地一致。

在标签标识方面,香港地区必须在营养成分比较声称临近位置附加说明:用作比较的食品,以及两者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的差异。

三、营养成分作用声称

内地和香港地区均规定了可以进行营养成分作用声称的声称条件。内地关于营养成分作用声称的要求为:符合含量声称或者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选用附录D对应的一条或多条作用声称标准用语,不得删改、添加、合并,更不能任意编写;香港地区则要求含量达到附表8“来源”水平或者属于附表7中的营养成分才可进行营养成分作用声称,未对具体声称用语作出规定,但声称应以科学依据和科学共识为基础。

四、字号要求

内地规定营养声称、营养成分作用声称的字高不得超过食品名称的最大字高;香港地区无此单独限制。

结语

总体来看,两地对三类声称的要求存在一定差异:内地关于声称用语、参考食品来源、标示字号均有更严格的规定。食品伙伴网提醒广大食品贸易企业,若食品标签涉及含量声称、比较声称或营养成分作用声称时,务必做好两地标签要求的差异性分析,确保食品符合目的地区标签要求。食品伙伴网可以为企业提供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食品标签审核服务,助力产品顺利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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