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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食品标签标识规范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6-09-11 23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标签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等有关要求,督促指导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在2027年3月16日新规章、标准实施前完成食品标签标识自查更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全省食品标签标识规范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省食品标签标识规范提升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标签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等有关要求,督促指导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在2027年3月16日新规章、标准实施前完成食品标签标识自查更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范围

全省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不含特殊食品。

二、时间安排

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底。

(一)工作部署阶段(2026年9月-10月)。各地要结合实际进行工作部署,向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基层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企业自查阶段(2026年9月-2027年3月)。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按照新法规要求制作食品标签标识,并及时将自查更新情况报告属地县级局。

(三)监督检查阶段(2026年10月-2027年10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根据企业自查进度,对辖区企业食品标签标识自查更新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7年11月-12月)。省局、市局随机抽查各地工作完成效果。各市局及时进行工作总结上报。

三、工作任务

(一)广泛宣传发动。各地可采取正式通知、会议部署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本次行动工作要求,让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充分认识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觉参加食品标签标识知识培训,主动开展食品标签标识自查,尽快完成标签标识更新。

(二)开展业务培训。各市局组织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和监管人员至少开展1次食品标签标识知识培训,解读《食品标签标识监督管理办法》、GB7718、GB28050等最新要求,力争培训覆盖辖区所有食品生产企业。有条件的县级局可自行组织培训。

(三)组织企业自查。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参照《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自查表》(附件),对照《产品配方》《生产投料记录》,对本企业所有产品品类逐一自查,确保在2027年3月16日新规实施前完成标签标识更新。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10+1”项强制标示内容应标尽标。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为:食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标签、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致敏物质提示,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标示的其他内容。其中,营养标签强制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和钠的含量及营养素参考值。

重点关注致敏物质提示、保质期到期日、食品名称中提及配料或成分的定量标示、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和糖的含量及营养素参考值、营养成分表下方标注“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等新增加或调整内容。

(2)标示内容要真实。食品标签标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属性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并标注在标签醒目位置。“属性名称”“商标名称”“新创名称”等食品名称不得利用字体字号字高、色差、版面设计等方式混淆食品属性,误导消费者。所用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配料表排序等应按规定如实标示。

(3)优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独立区域未设置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相关部位应当易于查找。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示,字体高度应当≥3.0毫米;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如<35cm2,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高度应当≥2.0毫米。

(4)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重点关注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以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进行声称;不得使用“零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

(5)食品标签审核机构和人员。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明确具体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审核把关食品标签。鼓励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对全部产品的食品标签进行合规评价。

(四)实施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标签标识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自查完成情况,自查是否覆盖所有产品品类,符合新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新包材标签更新情况,新包材标签的标示是否合法,强制标示内容是否完整、真实,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

(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食品标签标识违法行为,以及“两超一非”、掺假掺杂、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各地要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按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工作要求

食品标签是食品安全信息的重要载体,食品标签标识问题是近年来群众投诉举报的重点。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结合辖区实际,明确责任部门,细化工作措施,建立“食品标签标识问题清单”,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实现“进一次门办多项事”。同时,要加强行政指导,及时为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答疑解惑,帮助企业加快完成新包材标签更新;可视情曝光食品标签标示违法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局将视情抽查部分市局工作情况。

各市局要定期汇总辖区企业标签标识自查更新进度,及时向省局报送工作亮点和经验做法,便于全省复制推广。2026年12月初、2027年11月底前,分别向省局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

附件: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自查表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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