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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安全体系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市监餐饮〔2026〕1号)

2026-02-12 16:218430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安全体系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2月10日

安徽省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安全体系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安全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督促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系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防控为导向,对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依法开展的系统性监督检查。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是指使用同一品牌,实施统一规范化管理,由企业总部、十家以上门店(含直营、加盟、合营等)等共同参与的规模化餐饮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以下简称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

第三条  体系检查适用于下列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以下简称检查对象):

(一)企业总部注册登记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二)企业总部注册登记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但在本省设有经总部授权、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分支机构的。

第四条  体系检查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推动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体系检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可根据工作实际直接组织实施或指定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体系检查。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检查对象的体系检查,对其所属中央厨房、门店等跨市的延伸检查,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同开展。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同开展体系检查相关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检查对象的体系检查,对其所属中央厨房、门店等在本市跨县(市、区)或跨市的延伸检查,由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同开展。

第六条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年初制定体系检查年度计划,明确检查对象、任务分工等。开展体系检查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制定年度计划。

第七条  开展体系检查频次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辖区内检查对象总数在10家(含)以下,每2年开展一次全覆盖体系检查;

(二)辖区内检查对象总数在10家以上20家(含)以下,每3年开展一次全覆盖体系检查;

(三)辖区内检查对象总数在20家以上,每4年开展一次全覆盖体系检查。

同一检查对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开展体系检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在同一检查周期内不再重复检查。

第八条  开展体系检查时,原则上应涵盖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中央厨房,以及不少于5家门店(含直营、加盟、合营等类型),被检查企业所属门店有跨设区市经营的,应覆盖2至3个设区市;被检查企业所属门店仅在本市范围内经营的,应覆盖2至3个县(市、区)。

被检查的中央厨房、门店等不在本市、县(市、区)的,由组织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其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协同检查函,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协查函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并向组织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馈检查结果。

第九条  体系检查应对照《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体系检查要点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门店体系检查要点表》等,重点检查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安全“六统一”落实情况。

(一)统一准入管理。总部对分支机构、门店、关联企业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质等准入统一管理情况;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并按照核准经营项目亮照经营情况。

(二)统一责任体系。总部统一建立与经营规模、门店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等责任体系情况;门店落实总部统一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如实行食品安全员AB岗等情况。

(三)统一全程管控。总部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并跟踪指导门店实施标准化管理等情况;门店落实总部对原料采购、贮存运输、加工操作、清洗消毒、实施“互联网+AI+明厨亮灶”等全程管控要求等情况。

(四)统一培训考核。总部对分支机构、门店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培训考核管理情况;门店落实总部统一培训考核要求,开展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及不合格人员整改措施落实等情况。

(五)统一应急处置。总部统一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网络舆情等应急处置方案等情况;门店按总部统一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要求,处置食品安全投诉、舆情事件及参加总部应急演练等情况。

(六)统一自查自纠。总部统一制定总部巡查、分支机构检查、门店自查、管理体系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等情况;门店按总部要求对自查、分支机构检查、总部巡查等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并按要求上报等情况。

第十条  组织实施体系检查时,应组建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其中组长1名。检查员应熟悉检查内容,并具有相应的检查能力,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检查。被检查对象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安排1名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负责全程协调、配合体系检查工作。

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第三方机构参加检查。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般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企业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检查时间、内容、需准备的资料以及配合事项等。特殊情况,可不提前告知。

第十二条  检查组到达被检查企业后,由组长组织召开首次会议,内容包括介绍检查组人员和检查程序、人员分工、企业需配合等事项,明确体系检查相关要求,宣读廉政纪律等,并向被检查企业发放《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体系检查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应签署《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承诺书》。

第十三条  检查组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实地查看、询问企业从业人员、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方式开展检查。

第十四条  检查组应当客观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可拍摄录像、收集或复印相关文件等资料,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询问记录应经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  每日检查结束前,组长组织检查人员对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和确认,对后续检查安排和重点进行研究部署,必要时,可告知企业次日检查的重点内容,要求其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第十六条  被检查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以及其他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检查组应当立即通知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需要现场抽样检验的,检查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组织体系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组织体系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或要求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抽样检验。

第十八条  体系检查结束前,应由检查组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向被检查企业反馈体系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全体成员、观察员和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体系检查问题清单》签字,被检查企业还应加盖公章。

被检查企业对体系检查存在异议的,应提供书面意见。被检查企业拒绝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体系检查问题清单》签字或盖章的,检查组和观察员应当记录相关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检查组在完成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组织体系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体系检查报告等相关完整材料。体系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检查组人员组成、检查基本情况、发现问题、整改建议等。

第二十条  观察员应将体系检查结果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在规定时限内将企业整改落实、依法处置等情况报送体系检查组织实施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体系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连续抽检不合格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由组织实施体系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行政约谈、递进监管,相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对体系检查中发现已享受许可便利化举措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存在许可便利化申请条件不实、未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情形,除依法依规查处外,不再享受许可便利化举措,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检查组人员在体系检查工作中存在违反廉洁纪律、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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