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监督管理,规范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开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宁夏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应当依法取得《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及《运输容器证明》,方可开展相关运输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自有运输容器对自己生产经营的重点液态食品进行道路散装运输的,无需取得准运证,但运输容器、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
二、许可办理
宁夏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工作,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按照《重点业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负责具体实施。申请人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运输容器相关材料等申请资料,按规定办理许可手续。许可实行“线上+线下”双轨办理模式,即日起,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立即开展线下办理,窗口应当提供咨询指导服务,畅通办理渠道,待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系统建成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可登录政务服务网,全程网办。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26年7月1日起,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重点液态食品目录范围内重点液态食品的道路散装运输。
四、工作要求
相关主体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发货方、收货方应严格查验承运方准运证及运输容器相关证明,承运方应规范使用专用运输容器、喷涂食品专用标识,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确保运输全过程可追溯。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准运证从事运输、违规运输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筑牢重点液态食品运输环节安全防线。
特此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6年4月10日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2026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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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宁夏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实行许可管理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通告,明确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宁夏行政区域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经营者,须依法取得《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及《运输容器证明》,方可开展相关运输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自有运输容器运输自产食品的,无需取得准运证,但运输容器和过程须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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