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生产、销售非法食品
应依法依规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严禁生产、销售以下食品。一是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二是伪标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注册商标、认证标志的食品。三是未经检疫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及其制品。四是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加工的食品。五是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应依法落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信息,确保所采购的食品及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合格。畜禽肉类须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进口食品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需查验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完整留存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生产经营过程规范
食品生产过程中
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工艺流程进行操作,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过期或回收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销售过程中
应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存放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散装食品须在容器显著位置或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信息、贮存条件及食用方法。
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安全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每一个人也都是守护食品安全的重要力量。请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自觉接受消费者、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广大市民朋友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尽量保留证据并立即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3日
日期:202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