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四部门联合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区食盐储备管理作出系统性规范。
01 制定背景
《办法》指出,建立健全自治区食盐储备制度是为了“积极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进一步提高对食盐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全区食盐稳定供应和市场运行安全”。
食盐作为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的战略物资,其稳定供应直接关系到民生保障和社会稳定。
新疆地域辽阔,部分地区自然环境复杂,建立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储备管理体系,是提升区域应急保障能力、防范市场风险的关键举措。
02 管理体系
《办法》构建了一个权责清晰、协同联动的管理体系。核心原则是“政府主导、企业承储、滚动储备、财政补贴、统一调度、自负盈亏”。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盐业主管机构,牵头组织储备食盐的动用投放和应急保障协调。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政府食盐储备的主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储备计划、落实动用指令并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价格监测,财政厅则负责保障相关的财政费用。
03 储备规模与资金
根据《办法》,新疆食盐储备的总体规模确定为2万吨。这是一个明确的量化指标,为全区应急保障提供了清晰的物质基础。
这2万吨储备由两部分构成:1万吨为自治区政府食盐储备,属于政府直接掌控的“压舱石”;另外1万吨为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由在疆经营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承担。
为确保政府储备的有效落实,自治区财政将安排预算资金,对承储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管理费用支持。这部分资金需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相关费用则由企业自行承担。
04 储备管理要求
《办法》对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提出了差异化但同样严格的管理要求。
政府储备承储企业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并签订协议。其仓库设施需符合食品安全存储条件,且权属清晰、不得抵押,储备食盐必须与企业日常经营的食盐分区存储、悬挂标识牌,确保“储得实、管得住”。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则要求相关企业按照其上年度月平均销量进行定点储存,并建立完善的库存记录和管理制度。
05 动用机制
储备的关键在于“储得进、调得动、用得上”。《办法》明确了动用政府食盐储备的三种情形。
一是当自治区内2个地(州、市)及以上或乌鲁木齐市出现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超过3天,并伴随抢购、供需失衡等情况。
二是发生重大灾害、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食盐短缺。三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况。
动用程序上,正常情况下需由多部门联合提出方案报自治区政府审批;紧急情况下,自治区政府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体现了应急响应的灵活性。动用后,承储企业须在3个月内补齐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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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