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纵深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集中整治,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为进一步强化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以案促改的警示震慑作用,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遂宁市某兔头店
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6年4月13日,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发证机关等信息存在异常,经“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平台”数据比对,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上述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执法人员依法将伪造证件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2026年5月9日,遂宁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对当事人给予拘留6日的处罚决定。
警示意义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网络餐饮的“准入牌”,在监管大数据严密排查下,伪造资质必将无所遁形,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更触碰刑事红线,甚至会被拘留。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应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以“零容忍”态度打击伪造证照、资质造假等违法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
遂宁市船山区某小吃店
”三防“不达标
和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6年2月9日,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窗户未加装隔挡措施,防尘、防蝇、防鼠等三防措施落实不到位,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2026年3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店检查,发现当事人三防措施仍未整改到位,且在操作台上发现有活体蟑螂移动。同时店内一名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17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三防措施长期不到位、后厨现活体蟑螂、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暴露出主体责任严重缺失。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四个最严“,经责令整改、复查跟踪后依法处罚,既严厉震慑后厨卫生脏乱、人员管理松散等突出问题,也强化经营者守法合规意识。警示网络餐饮从业者必须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守卫生规范与人员健康管理要求。
案例三
安居区某餐饮店提供虚假信息
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2026年3月27日,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骑手举报,某外卖平台一家名叫”某干锅排骨“的餐饮店外卖取餐地址与商家公示的经营地址不符。经查,该店尚未开展餐饮服务活动,目前平台接收的订单是从其合伙经营的另一地址烹饪出餐,执法人员在实际出餐地找到平台出餐订单,订单抬头载明”某干锅排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16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本案依托12345 热线排查网络餐饮乱象,涉事商家未实际经营却上线接单,经营地址公示不实、异地关联出餐,属隐瞒信息、规避监管的 ”幽灵外卖“ 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既督促入网餐饮商家严守信息真实合规底线,也借助骑手举报、群众监督拓宽监管渠道,强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成效。
案例四
遂宁市船山区某饭店
涂改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6年4月13日,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网店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涂改痕迹。经查,该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当事人通过涂改许可证有效期的方式入驻外卖平台,持续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局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同时将伪造证件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警示意义
持有合法的证照资质是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底线,任何涂改证照的行为均属违法。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切勿有侥幸心理,通过”假证“”套证“上线经营,一经查实,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同时,督促网络餐饮经营者主动履行合规义务,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续期、变更手续,如实公示合法有效证照。
案例五
大英县某蛋糕有限公司
对商品信息作虚假宣传案
2026年2月3日,遂宁市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大英县某蛋糕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架的”海苔肉松小贝“,在网页上以主料为”肉松“进行宣传销售。经调查,该店未购进过原材料”肉松“,上述产品实际使用原材料为肉粉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9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真实是食品宣传的底线。商家将”肉粉松“冒充”肉松“进行宣传销售,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触犯了法律红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严守诚信经营的底线,确保网页宣传与实际配料完全一致。切莫抱有侥幸心理玩”文字游戏“,否则必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案例六
遂宁市蓬溪县某糕点店
使用过期添加剂案
2026年3月31日,遂宁市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溪县某糕点店进行线下检查时,在当事人操作间查获1瓶已开封的食品添加剂:FLEUR COULEUR?复配着色剂(正紫色),生产日期:2024/03/22,保质期:24 个月,上述食品添加剂已超过保质期,且当事人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28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添加剂和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食品添加剂作为食品加工的重要原料,其安全使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清查库存,及时清理过期原料,并严格依法建立真实、完整的使用记录制度,切勿因用量少或疏忽大意而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七
遂宁市大英县某餐厅
采购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案
2026年3月19日,遂宁市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线下检查时,在当事人操作间入口处查见一桶开封的调味酱酱油。经查,该桶体标签虽标注有”名称:调味酱“及”生产日期:2025年月日“字样,但未完整标明具体的年、月、日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食品标签是食品安全信息的重要载体,完整、准确地标注生产日期等核心信息,不仅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更是食品经营主体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牢记主体责任,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日期:2026-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