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局专题部署,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重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年行动,聚焦肉制品、酒类、食品添加剂等重点品类,深入开展重点风险排雷清患治理,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取缔一批非法主体、严惩一批违法人员、曝光一批负面案例、规范一批重点行业,全面保障辖区群众“舌尖安全”。现发布全市重点食品品类全域治理第一批4起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
苍南县查处涉嫌无主、
无合法来源的走私冻品案
2026年1月,苍南县局根据相关案件线索,依法对某镇码头海边停靠的一艘“三无”船舶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船载有42个吨袋的冷冻鸡爪,每个完整吨袋内装46箱,每箱净重15kg。涉案产品外包装标识为:“冷冻鸡凤爪”,原产地为巴西巴拉那州罗兰迪亚市。
经查,上述冻品均无海关报关单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总重量约为28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且涉嫌走私来自境外的动物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结合涉案无合法来源进口冻品数量达28吨的事实,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量刑标准第六项,涉嫌构成犯罪。据此,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
瓯海区查处超量使用
添加剂的熏鸡生产不合格案
2025年11月25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抽检温州市某某食品厂生产的熏鸡,检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实测值50mg/kg,远超≤30mg/kg的标准限值,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判定不合格。当事人对初检结果提出复检申请,2026年1月复检结果仍不合格。
经查,不合格原因系操作人员添加亚硝酸钠操作失误,超量使用。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及时召回产品且未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79.68元、罚款55000元,罚没合计5.59796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乐清市查处肉制品标注
虚假生产日期肉制品案
2026年2月,乐清市局根据线索移送函对当事人住所检查,发现其销售的自行包装肉制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与实际包装日期不符,遂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购进猪肉条87.5公斤,2026年1月按订单包装为0.25公斤小包,标签生产日期标注为下单日期;2026年2月购进散装牛肉干100公斤,后包装为0.5公斤小包,标签生产日期标注为包装当日。截至案发,涉案货值9433.8元,违法所得80.4元。另查明,当事人外设仓库未按规定报告,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没收违法所得80.4元,没收牛肉干155包、标签64张及打印机2台,罚款75000元;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外设仓库报告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给予警告。
案例四
平阳县查处食品生产企业
超量使用防腐剂案
2025 年12月,平阳县局接外地移送检验报告,发现某食品有限公司有1批次“盐焗鸡爪”添加了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等食品添加剂,其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的规定,存在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2026年初当事人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该批次“盐焗鸡爪”共生产 10 件,每件4.8千克、售价225元,已全部售罄。至案发,共计销售金额为2250元,由于当事人生产成本无法计算,当事人可查清货值金额2250元,违法所得为2250元。平阳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250 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 | 温州市场监管 食品生产处
日期:2026-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