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贵局领导好!咨询以下问题:1、我司为国企,采购一家公司提供餐厨(食材甲供)、保洁、会务等物业后勤外包服务,该种情况下是否需要要求供应商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如上述需要,供应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是否必须为我单位饭堂所在地(具体到门牌号)?还是为同一省份或市即可?2、若我单位采购一家公司承包我单位饭堂(食材也是乙供),这种情况下我单位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公司是否需同时具备经营场所为我单位饭堂地址的经营许可证?盼复,感谢!
答复内容: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中“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十五条中“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咨询涉及两种情形,承包公司、企业均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地址(一照多址的含备案地址)保持一致。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承包公司在本省取得一个经营项目含有餐饮服务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即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相应承包经营活动。
政务咨询回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律解释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依据材料。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日期:2026-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