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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市场监管局网络食品销售合规提示书

   2026-08-06 蚌埠市场监管微信号683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现就有关合规经营要求提示如下。……(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现就有关合规经营要求提示如下:
 
  一、规范网上信息公示
 
  1.规范公示主体资质。入网食品销售者应当向平台运营者提交真实、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等,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备案信息入网销售食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者应确保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并在开展销售活动后按规定时限报备更新。
 
  2.规范公示产品信息。入网食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页面完整展示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散装食品应展示食品名称及其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内容真实准确、及时更新,与实际销售的食品保持一致。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下统称特殊食品)的,应当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等在网页展示上进行明显区别,避免混淆。应当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或者“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 入网食品销售者公示、展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并及时更新。除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等动态变化的内容外,销售食品主页面展示的食品标签信息应当与实际销售的食品标签信息保持一致。
 
  3.规范网上宣传广告。利用网页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食品展示的产地、成分、功能、检验、认证、质量、执行标准等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严禁虚假夸大;普通食品不得宣称保健、防病、治疗功效,禁止使用医疗用语、伪造检验报告、虚构销量评价误导消费者。
 
  二、规范线下经营行为
 
  1.网络食品销售者线下实际经营场所、仓库地址、负责人等主要信息应始终与网上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登记信息一致。
 
  2.网络食品销售者应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供货者资质、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采购票据等,保证可追溯;不得销售过期、变质、三无、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3.销售有温湿度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采取相应贮存、运输、配送措施;委托第三方贮运的,应对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其按食品安全要求操作。
 
  4.入网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禁止三类经营行为
 
  1.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不得使用虚假或他人的经营资质、备案信息入网销售食品。
 
  3.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日期:2026-08-06
 
地区: 安徽 蚌埠市
行业: 认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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