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咸宁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盯网络餐饮突出安全风险,靶向整治无证经营、虚假公示、环境卫生不达标等违法乱象,严查各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现将全市第五批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崇阳县某蛋糕店未及时清理变质的食品案
2026年3月13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行动中,对崇阳县某蛋糕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操作间冰箱内贮存的芒果已发黑霉变,存在明显变质现象。当事人未对上述感官性状异常芒果进行显著标示、单独存放,未及时清理变质的水果原料,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6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店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经营场所内仍存放变质芒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通山县某茶饮店经营混有异物食品案
2026年6月10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其在通山县某茶饮店购买的牛油果巴旦木酸奶昔饮品中发现破损脱氧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经查,该店使用的原味巴旦木仁碎原料外包装标注内含脱氧剂、禁止食用提示,该店工作人员在制作涉案饮品时操作疏忽,未清理原料内的脱氧剂,将其混入原料搅拌制作且未细致检查成品便对外销售,涉案饮品货值21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行为,综合当事人涉案货值低、积极整改退赔等减轻处罚情节,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嘉鱼某餐饮店涉嫌使用他人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案
2026年6月7日,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嘉鱼某餐饮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具备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法定条件。为实现上线经营,当事人使用他人许可证入驻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开展餐饮经营,同时将他人资质信息在平台页面予以公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嘉鱼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四、通城县某餐饮店涉嫌使用虚假、他人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案
2026年6月15日,通城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中,对位于通城县隽水镇的某餐饮店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合法取得有效证照的情况下,入驻淘宝闪购、美团等网络餐饮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其中在淘宝闪购平台公示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系伪造的虚假证件,在美团平台线上门店公示的《营业执照》与《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为冒用他人经营证照,通过伪造、冒用证照的方式违规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日期:2026-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