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作用,现将2026年上半年承诺达标合格证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请各地结合实际,全力加强承诺达标合格证监管执法工作,严厉查处未按规定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违规行为,确保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落地落实。
案例一大竹县某家庭农场销售农产品(水果)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5年12月,大竹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大竹县某家庭农场销售农产品(水果)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6年1月完成整改。2026年1月,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家庭农场逾期未改正。经查,当事人销售农产品(水果)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之规定,2026年3月,大竹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成都市某农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5年12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成都市某农业有限公司在从事农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中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2026年3月,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整改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3月5日期间持续从事农产品销售活动,共有79条农产品销售记录,但在此期间仅开具了2026年1月4日(胡萝卜30千克)、2026年1月5日(莲花白3千克)两张承诺达标合格证。经查,该公司经责令改正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2026年4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郭某收购生猪未按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6年6月23日,道孚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执法人员在道孚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开展入场查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郭某运输入场的生猪无法提供对应批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经查,当事人于6月22日前往成都市大邑县收购生猪60头,在生猪收购经营活动全过程中,未向异地供货养殖农户索取、留存该批次生猪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道孚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当场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整改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无法补开对应合格证。当事人收购畜禽农产品未按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且逾期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7月1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相关规定,道孚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6-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