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规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经营行为,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通过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引导经营者守法、诚信、规范经营,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 案例一 ]
资阳市雁江区某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9日,雁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在该店操作间货架上发现1瓶超过保质期的千禾老抽酱油(生产日期2023.11.25,保质期24个月),已开封使用剩余半瓶,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食品混放在一起。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扣押没收涉案物品、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过期食品易产生有害物质,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构成安全风险。本案警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定期清理库存食品,规范食材储存管理,坚决杜绝使用过期、变质原料,只有将安全主体责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守住经营底线,守护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 案例二 ]
资阳市雁江区某健身俱乐部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制售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30日,雁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健身俱乐部进行现场检查,该俱乐部设有厨房提供餐饮服务,该店无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间(区)及相应设施设备,办理有《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经营项目无冷食类食品制售,但当事人在外卖平台开设网络店铺,线上线下同步销售“沙拉轻卡、蔬菜沙拉、水果沙拉”等冷食类食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冷食类食品在加工制作完成后不再经过高温杀菌环节,一旦在加工、储存、运输过程中受到微生物污染,极易引发食源性疾病,因此,冷食类食品制售必须在专间进行,对场所布局、设施设备及过程控制均有较高要求。本案警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许可或备案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如需增加经营类别,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待现场核查通过、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案例三 ]
资阳市雁江区某餐饮店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计价秤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7日,雁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专项检查时,在某餐饮店发现一台电子计价秤无检定标识,经查实,该电子计价秤用于销售麻辣鸡时称重,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网络餐饮最大特点是“非面对面交易”,消费者无法像在实体店那样,用公平秤来验证分量,形成了典型的“数字盲区”。本案警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线上交易同样受计量法约束,务必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电子计价秤,确保每一单外卖都“足秤足量”。
[ 案例四 ]
资阳市雁江区某蛋糕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9日,雁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某蛋糕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从业人员付某某健康证已过期(发证日期为2024.10.15,有效期一年),且现场无法提供该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从业人员加工制作过程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安排无健康证明人员上岗,存在传染病污染食品的风险。本案提醒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 案例五 ]
资阳市雁江区某卤菜店未按规定制订、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9日,雁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卤菜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没有公示《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徐某佩戴外露首饰(手镯、手串)进行加工操作,店内灭蝇灯未通电,防蝇帘没有放下确保有效使用,食品货架区域上方的墙面、墙纸脱落,墙角有蜘蛛网,食品货架上有老鼠粪便等问题。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加工经营场所“三防”设施未有效使用,清洁卫生管理不到位,发现有害生物活动痕迹,导致直接入口的食品安全难以保障。本案警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定期对地面、墙面、台面等区域进行清洁,确保食品“三防”设施有效使用,严格实施餐饮服务加工过程控制要求,防止食品在加工制售过程中受到污染,消除食品安全问题隐患。
[ 案例六 ]
资阳市雁江区某小吃店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9日,雁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时,发现某小吃店在外卖平台上公示的证照信息与实际经营场所信息不一致。经查,当事人在原经营场所停止经营活动后,在新的营业场所办理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及时更新网络店铺证照信息。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该案提示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地址等信息变更后,需及时变更《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等资质证照,并同步更新外卖平台公示信息,确保线上平台公示的证照信息与实际经营信息完全一致,做到诚信、合法、合规开展经营。
日期:2026-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