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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为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提供制度保障——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种业管理司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

   2026-10-10 农业农村部259
核心提示:近期,农业农村部公布新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复审规定”)、《第十二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近日,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种业管理司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对有关情况进行解读。……(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本网讯 近期,农业农村部公布新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复审规定”)、《第十二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近日,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种业管理司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对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实施细则、复审规定、第十二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制修订背景?


  答: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对育种创新的最大激励,也为加快推进种业振兴提供有力保障。为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1997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依据条例,原农业部1999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细化了品种权申请受理、测试审查、授权审批等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并分别于2007年、2011年、2014年进行修订完善;2001年出台《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明确了品种权复审案件的审理规则,建立了权利救济机制;自1999年起,先后发布11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
 
  种业振兴行动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修改了种子法,扩展了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加大了侵权处罚力度,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以下简称“EDV”)制度。2025年国务院修订条例,严格品种授权条件,优化申请授权程序,延长了品种权保护期限,细化EDV制度分步实施安排,加大侵权惩处力度,进一步提高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落实修订后的种子法和条例,农业农村部立足种业发展实际,通过专题调研、研究论证,组织修订实施细则与复审规定,制定第十二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及业界意见,通过规章制修订进一步健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体系,持续提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
 
  问: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答: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10章58条,聚焦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种业振兴行动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种子法和条例有关要求,并与有关国际条约相衔接,重点从五方面优化完善。
 
  一是细化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的具体步骤办法。按照条例关于分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要求,对制度实施范围、制定判定指南、确定判定阈值、明确检测测试机构条件、组建专家库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进一步提高品种权保护水平。细化品种权权利内容,对生产、繁殖、许诺销售等保护环节以及重复使用授权品种进行生产或繁殖等进行说明。对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的科研豁免具体情形进行细化。新增DUS(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管理,明确测试机构应具备相应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监督检查。
 
  三是严格品种权授权条件。细化品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新增对种子销售、推广行为的解释条款,便于实践中判断是否具备新颖性;加强品种名称管理,规定申请品种名称应符合条例和《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相关要求;增加驳回品种权申请的情形,对申请文件内容不真实或者存在欺骗、弄虚作假行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完善已知品种的定义,明确了申请审定、登记、保护和销售推广的品种成为已知品种的时间节点。
 
  四是完善申请受理的审查程序。进一步规范申请文件要求,细化申请书、技术说明书等核心文件的编制规范与必备内容;对有性繁殖植物,将提交繁殖材料作为前置条件,明确提交时限和提交要求;新增生物育种品种权申请提交材料的要求,规范对生物育种品种的管理;规定申请品种是杂交种的,应提交亲本DNA指纹图谱,加强品种来源核查。
 
  五是强化品种权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新增境外繁殖材料申请品种权需取得种子进口和检疫审批;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文件和繁殖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1年内不再受理有关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品种权的,宣告品种权无效,3年内不再受理有关申请。
 
  问:复审规定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答:修订后的复审规定共7章36条,包括复审委员会组成与职责、审理程序的一般规定、驳回申请的复审、无效宣告和更名的审理以及审理决定的作出等内容。主要修改了以下三方面。
 
  一是调整复审委员会组成。明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实行职务出任制;调整复审委员人数和任期,复审委员由30名调整为60—70名,每届任期由3年调整为5年,连任届数由3届调整为2届;调整复审小组设置方式,明确复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组建复审小组。
 
  二是优化案件审理程序。统一受理审查要求,明确复审委员会秘书处对不服驳回品种权申请决定、宣告品种权无效和品种更名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发挥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作用,在无效宣告和更名案件中增加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提出审查意见的规定,作为复审委员会作出审理决定的参考;规范审理决定作出程序,明确由复审小组投票提出审理意见,秘书处依据复审小组的审理意见组织起草审理决定草案,经主任委员同意后由复审委员会作出审理决定;增加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执行审理决定的规定,实现从受理到履行的全链条闭环。
 
  三是规范相关表述。与条例保持一致,不再要求代理机构具备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认可的代理资格;与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相衔接;调整听证会相关时限规定,明确不服审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问:第十二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包含哪些植物属种?


  答:农业农村部已发布的11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保护种类涵盖农业植物属种191个。截至2025年底,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量达到10.89万件,授权4.29万件,为促进育种创新和种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适应各地乡村特色产业快速发展的新趋势,进一步扩大农业植物属种保护范围,农业农村部按照有利于发挥我国农业植物资源丰富优势,有利于保护特色植物育种创新,有利于满足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市场和业界迫切需求,同时充分考虑我国育种水平和技术储备,征集制定了第十二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二批名录包含117个农业植物属种,包括小黑麦、油莎豆等大田作物类11个,葫芦、秋葵等蔬菜类11个,中国樱桃、人参果等果树类11个,竹荪、牛肝菌等食用菌类24个,黄连、当归等草本药材类40个,文心兰、莲属等观赏植物类17个以及羊草等草类3个。第十二批保护名录发布后,我国农业植物保护属种范围将扩大至308个,基本覆盖了我国种业发展和产业需求所涉及的重要农作物种类,将为我国乡村特色产业育种创新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问:条例配套规章发布后,农业农村部将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答:为推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各项制度落地实施,持续提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质效,净化种业市场环境,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强化制度宣贯解读。通过普法宣传、培训解读、知识问答、科普动漫等方式,指导种业科研育种单位和企业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和制度要求,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保护制度“进院校、进企业、进展会、进基地”普法活动,引导育种者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二是提高品种权审查质效。优化品种授权流程,完善品种权信息系统,对品种名称、新颖性、特异性、亲本来源等从严审查,引导育种者从追求数量向注重质量转变。加快完善从申请受理、测试审查到授权审批、监督管理全流程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健全品种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体系。三是完善技术支撑体系。优化完善品种测试体系布局,提升测试机构能力和水平。加快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在品种测试中的应用,持续提升测试质效。推进新增保护名录植物属种的DUS测试指南、分子鉴定标准研制,实现审查有依据、判定有标准、维权有支撑。四是加大种业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农作物品种全链条管理,依法对品种权申请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持续开展种业监管执法提升年活动,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紧密衔接,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为种业振兴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和制度支撑。



日期:2026-10-10
 
标签: 管理 法规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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