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绍兴市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依法严查了一批网络餐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为强化以案释法、以案警示,发挥典型案例震慑教育作用,引导网络餐饮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现公开第三期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
越城区某餐饮店
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越城区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上销售“撒尿肉丸”“虾丸”“龙虾球”“夹心蟹味排”四款产品,页面分别标注原料为牛肉、虾丸、龙虾、蟹排。经现场检查,“撒尿肉丸”原料为鸡肉、水、鸭肉,“虾丸”实际使用产品为“虾味丸”,原料为鱼糜,“龙虾球”实际使用产品为“龙虾味球”,原料为鱼糜,“夹心蟹味排”原料为鱼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越城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上虞区某餐饮店
经营食品标识与食品包装
分离的散装食品案
2026年8月,上虞区局依法对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2桶鲜甜酱油、3桶花生油标识信息不全(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等信息),存在食品标识与包装分离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上虞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诸暨市某餐饮店入网食品
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
网络食品安全信息案
2026年6月,诸暨市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某餐饮店的淘宝闪购外卖店铺处于营业状态,但该场所并未实际开展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现场无外卖经营所需打单机、食材等相关物料,在售的餐品实际为另一处摊位加工制作,外卖平台公示地址与实际加工经营地址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诸暨市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嵊州市某餐饮店经营
感官性状异常食品案
2026年4月,嵊州市局执法人员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在某餐饮店内就餐时发现购买的酸梅汤存在肉眼可见霉变的情况,经调查该餐饮店存在经营感官性状异常(霉变)食品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嵊州市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新昌县某面食店经营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6月,新昌县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面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放置在操作台上的3包通心棒(爆辣味),其中拆封的1包已超过保质期,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新昌县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市局餐饮处
日期:2026-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