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系列普法宣贯专栏
持续解读条例重点条款
明晰消费者权利、压实经营者义务
共建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本期解读第十九条第二款
聚焦外卖配送环节食品安全封口制度
近年来,外卖已成为群众日常消费的重要方式,但配送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不容忽视:个别配送员擅自打开食品包装、向食品中抛洒异物;部分商家用订书钉、胶带代替一次性食安封签,包装可被随意开启,消费者无法辨识食品是否被动过。此类行为给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带来风险,也容易在配送环节产生责任纠纷。《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专门针对外卖配送环节的食品安全封口问题作出规定,为消费者和配送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一
法条原文
《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配送服务或者委托第三方提供配送服务的,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采取措施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和便于消费者辨识。餐饮服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或者封口损坏的,配送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收。
二
条款核心解读
板块一:经营者封口义务
适用场景: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提供配送服务,或委托第三方(外卖平台、配送公司等)提供配送服务。
1.包装材料义务:
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
2.封口义务:
应当对配送食品进行封口,封口开启后应“无法复原”且“便于消费者辨识”,即一旦开启不能恢复原状,消费者可凭肉眼判断食品是否在配送途中被动过。
3.注意区分包装固定与食安封口:
使用订书钉、胶带等固定餐盒盖,防止盒盖松脱、汤汁油渍渗漏,属于正常包装固定。但订书钉、胶带、保鲜膜、打结等简易方式不具备拆启留痕、开启后无法复原、便于辨识的功能,不能代替一次性食安封签。经营者应在做好包装固定的同时,另行加贴合规的一次性食安封签完成封口。
板块二:配送员与消费者的拒收权
1.配送员拒收权:
餐饮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对配送食品封口或封口损坏的,配送员有权拒绝配送。该规定既保护消费者,也避免配送员因餐品未封口被误解或责任归因不清。
2.消费者拒收权:
消费者收到外卖时,发现没有封口、封口已损坏或被开启过,有权拒绝签收。
板块三:法律责任
1.违反食品安全封口义务:
《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设置了相应罚则: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格式条款违法: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三
以案释法
2026年6月《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施行后,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收到的外卖仅用订书钉封口。执法人员赴涉事餐饮门店核查,发现该店打包时以订书钉代替封签封口。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商家改正,更换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不可复原封签。
以案说法:
上述案例中,订书钉、胶带不具备一次性食安封签“拆启留痕、开启后无法复原、便于辨识”的功能,不能代替食安封签充当封口。依据《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封口或封口损坏的,配送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收。
四
消费提示
致消费者
收到外卖时,养成“先看封口再拆袋”的习惯。重点检查封口是否完整、有无翘边或重贴痕迹、封口开启后是否无法复原。遇到没有封口、封口破损或有二次粘贴痕迹的,可当场拒收。拒收后请第一时间保留订单截图、支付凭证、封口照片、与商家或骑手的沟通记录等证据,便于后续维权。如遇商家或平台不予妥善处理,可拨打12345热线投诉举报。
致餐饮服务经营者
请严格落实《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要求,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可使用订书钉等方式固定餐盒盖,但不得代替食安封签封口。应对配送食品采取有效的封口措施,确保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且便于消费者辨识。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拒收权利,不得以“已送达”等理由规避封口义务,违规将面临行政处罚。
致外卖配送平台及配送员
配送员在取餐时应检查封口是否完整,发现未封口或封口损坏的,有权拒绝配送,并要求商家重新包装达标后再进行配送。平台应完善封口类纠纷判定机制,畅通消费者投诉通道,对封口破损类投诉优先处理。
来源:东莞市场监管
日期:2026-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