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高度雷同的举报内容、一套模板化的诉求清单……近期,围绕食品标签的投诉举报呈批量冒头之势。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在依法处置的同时,两起相关行政复议申请先后被复议机关认定不具备主体资格,决定不予受理。
千件量级的投诉举报,同一个“切口”
近两年,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收到同一举报人(下称“举报人甲”)就食品标签问题提出的多起投诉举报。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人甲自平台开通以来累计投诉、举报均达千件量级,行为频繁、重复,诉求模板雷同,且均以“标签配料名称未反映真实属性”为切口。
举报人甲并非孤例。同期,我局还受理了多名行为模式高度相似的举报人——分处不同省份、互不相识,却套用同一套逻辑:以标签瑕疵为切口、以赔偿奖励为目的、以批量投诉为手段。
两起举报,两个结论
2025年12月,举报人甲来信反映某炒货公司生产的椒盐花生配料表中“糕粉”未反映真实属性。经查,“糕粉”确系原料真实名称,配料为“大米”,属单一配料,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企业还提供了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未发现违法行为。
2026年3月,举报人甲再次来信,反映某食品科技公司生产的“香辣小河虾”配料表中糖未反映真实属性,并罗列受理、查处、奖励、退赔等七项诉求。经查,该产品实际使用的原料为白砂糖,标签标注确有不规范之处,但产品检验合格,无证据证明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标签上亦无低糖、无糖、控糖人群适用等声称,按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该差异不足以造成误导。
据此,我局依法分类处置:椒盐花生案标签无瑕疵,举报不予立案;香辣小河虾案标签确有瑕疵,依法责令改正,企业已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并更换标签,举报同样不予立案。
真实诉求,依法识别
举报人甲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责令重新查处并给予赔偿奖励。结合我局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综合举报人的投诉举报数量较多(且多次针对标签问题)、投诉举报内容高度模板化等因素,认定其为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且不予立案决定针对的是被处罚人,未给举报人设定任何权利义务、未减损其合法权益,故举报人甲与该决定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据此,复议机关对两个复议申请均决定不予受理。
那么,普通消费者的权益会因此受影响吗?不会。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购买食品如存在质量、标注等问题,留好购物凭证,通过12315、12345平台投诉举报,依法要求退换货或赔偿,渠道始终畅通。市场监管部门规制的,是破坏市场经营秩序的牟利性索赔行为,与正当消费维权界限分明。
对广大经营者而言,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相关标准标注,对标注有疑问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下一步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
将持续加强投诉举报数据的分析研判
精准识别、依法过滤不合理诉求
统一执法口径、依法稳妥处置
努力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拟稿:法规股
日期:2026-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