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三项法规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三项法规的决定
(2025年7月2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三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二、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三、对《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中的“总部在深圳的”。
(二)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以此作为给予政策优惠的基础”。
(三)删去第七条第三款中的“总部在深圳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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