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就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发出明确倡议。
明确主体责任与生产控制要求
通告强调,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需将食品安全作为发展生命线,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诚信自律并接受社会监督。
在生产控制方面,针对不同主体提出具体要求: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需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资质,按许可品种(配方)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生产工艺组织生产;避免同一生产线或设备生产原料不同的产品,确需共线生产的,需制定清洁消毒制度并验证效果;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得与下游企业合谋生产含非法添加物的产品,同时生产食品级和工业级产品的,不得将非食用物质、工业级产品冒充食品添加剂销售至食品领域;且不得分装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得将食品用香料、香精作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组分。 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需依法取得相关资质,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进货查验、贮存等各环节管理并做好记录;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不得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需对产品中食品添加剂含量进行验证,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鼓励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优化配方,探索应用天然配料和新型技术,科学减少食品添加剂用量和品种。规范标签标识与明确法律责任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等标准规范产品标签、说明书。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等标准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标签标识则依照各省(市)地方立法有关规定执行,且不得标注 “不添加”“不使用” 及其同义词等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词汇。
通告还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包括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许可证及拘留相关人员;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和相关物品,并根据货值金额处以不同程度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无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将被没收相关物品并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事处罚。
强化人员培训与倡导社会共治
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定期组织员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使其深入了解食品添加剂正确使用方法、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提高操作水平和管理水平。同时,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监管,配合检查和抽检,及时整改问题,欢迎社会各界监督,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处理消费者诉求,以诚信经营赢得信任。
此外,通告倡导行业自律,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善生产工艺,减少食品添加剂使用量,龙头企业应分享经验和技术成果,推动行业进步,建立企业间违规行为监督机制,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以共治共促行业发展,守牢食品安全防线,助力山西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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