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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试行)》的通知 (赣环应急〔2025〕25号)

   2025-11-17 329
核心提示: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其他通用规则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本规定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12月13日起施行。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试行)




 
地区: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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