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兰州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提升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及《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要求,结合本省农业执法实践,我厅制定了《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甘农发规〔2023〕1号)执行。
附件:《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兽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