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强化全流程监管,保障食品安全。该办法适用于境内食品委托生产活动及监督管理,将商标许可、特许经营等符合委托生产情形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办法明确委托双方资质与责任边界:委托方需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具备监督能力,不得将需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拆分委托;受托方需持有对应类别食品生产许可,具备相应生产和保障能力。双方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订立书面合同明确资质、产品标准、监督方式、事故处置等核心事项,且不得通过合同转嫁或免除法定责任。
监管要求方面,办法规定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双方需向属地县级市监部门报告,内容变更或合同终止需及时报备。委托生产食品标签需紧邻标注双方信息并冠以对应称谓,原料、检验、监督等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市场监管部门将强化日常检查与跨区域协作,对未履行报告、检验、监督等义务的行为设定阶梯式罚则,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全方位压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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