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3日。
办法明确,从事常温、冷藏、冷冻等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须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贮存场所所在地旗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有多个贮存场所的,实行“一库一备”,分别备案。备案号统一格式为“蒙+盟市简称+(旗县区简称)食贮〔年份〕+顺序号”。备案信息发生变化须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停止服务须申请注销。
在经营规范方面,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须具备与贮存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设备,满足离墙离地、温湿度控制、防虫防鼠等要求。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出入库查验、温度监测、贮存台账、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相关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
办法明确禁止贮存来源不明、过期变质、无标签预包装食品以及病死畜禽肉类等不合格食品。发现委托方无资质或食品不合格的,须立即停止服务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备案的,将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的食品贮存库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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