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与教育部联合公布《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旨在保障幼儿在园集中用餐安全,明确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第一责任人。
规定要求,幼儿园原则上应当自主经营食堂,确需委托承包或外购供餐的,须与取得资质的承包企业或供餐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禁止转包、分包。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须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委托承包的,幼儿园也须配备总监,实行“双食品安全总监、双食品安全员制度”。
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规定要求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并明确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禁止加工制售冷荤类食品、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菌类、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原则上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确需使用的须严格管控。
规定还要求幼儿园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有相关负责人与幼儿共同用餐,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由园长陪餐。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建设“互联网+明厨亮灶”系统,实现全链条实时监控。对违反规定的,将从重处罚并依法实施处罚到人、从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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