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4日,马来西亚卫生部食品安全和质量司发布《关于1983年<食品法>相关法规修订草案》(2026年2号)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6年7月4日。该草案计划对1985年《食品条例》进行修订,拟新增“第18BA 含糖量等级标签”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即饮饮料或粉末、浓缩液、基料或预混料形式的饮料。此举标志着马来西亚继新加坡之后,计划加入含糖饮料分级管理行列,意在通过标签制度强化对高糖饮料的消费引导。食品伙伴网带大家一起梳理饮料产品含糖量等级的判定与标示要点。
含糖量等级标签规定
“含糖量等级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除营养标签外,用于告知消费者饮料含糖量等级的附加信息。即饮饮料或粉末、浓缩液、基料或预混料形式的饮料,无论是否需要冲调饮用,均应标示含糖量等级标签。该规定不适用于《食品条例 1985》第388至393A条规定的酒精饮料、天然矿泉水和包装饮用水。
含糖量等级判定标准
该草案将含糖量分为A、B、C、D四个等级。含糖量的测定应排除天然存在或添加的乳糖和半乳糖,如果含有乳糖或半乳糖,则应在营养标签上标明。
特别注意的是,如果饮料的含糖量属于A级,但含有除糖以外的其他甜味剂,则该饮料应被归类为B级。
表1 含糖量等级标准一览表
含糖量等级标签标识
饮料产品标签上应载明含糖量等级标签:
(1)即饮饮料:标明每100mL的含糖量;
(2)粉末、浓缩液、基料或预混料形式的饮料:标明按照标签上的食用建议冲调后,每100mL即饮状态产品的含糖量。
含糖量等级标签可采用水平或垂直的形式标示于主展示版面,使用规定的颜色并确保清晰可见、易于辨认。

小结
该草案计划强制饮料产品(酒精饮料、天然矿泉水及包装饮用水除外)在主展示版面标示含糖量等级(A、B、C、D四级),并规定相应颜色和标识格式。需注意“乳糖/半乳糖排除”与“甜味剂降级”要求。对中国饮料出口企业的产品配方、标签设计将产生直接影响。建议中国饮料企业高度关注该草案的制修订进展,与马来西亚进口商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反馈意见和建议。可对照含糖量等级判定标准判定现有产品所属等级,若该草案通过,存量产品可能面临标签整改甚至配方调整压力,需提前准备合规预案。
此外,以东南亚为目标市场的中国企业还可将视野放宽至印度尼西亚。该国目前已要求餐饮食品标示等级(尚处于过渡期),加工食品的等级标示草案也已发布。相关企业宜尽早将区域合规布局纳入整体规划,避免多国政策叠加带来的挑战。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