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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应急规范〔2026〕1号)

   2026-07-21 266
核心提示:为着力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时效性,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等有关要求,省应急厅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厅党委会审议通过,决定对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有关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市、沈抚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着力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时效性,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等有关要求,省应急厅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厅党委会审议通过,决定对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有关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2026年7月8日

【附件下载】

   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2.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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