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6-07-27 434
核心提示: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与监督 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结合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地、州、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我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流程,强化源头风险管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制定了《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6年7月21日 

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与监督 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结合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且有储存设施的企业;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

(四)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企业(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 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除外)。

不涉及生产工艺变更且不增加生产能力的在役危险化学品 生产装置(设施)的配套和辅助系统更新改造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建设项目安 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 的安全审查(应急管理部进行安全审查的除外):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地区(州、市)的;

(四)涉及硝化、过氧化、氯化、氟化、重氮化、光气及光 气化、电解(氯碱)等7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第四条 地区(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建 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 施第三条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单位 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者应急管理 部门办事窗口提交安全审查申请。

应急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文件、资料,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建设项目信息、企业登记注册情 况,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执行。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 规划相关文件,是指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对已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应急管理 部门应当组织总图、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方面不少于 5人(工艺较为简单的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以审查会形式进行技 术审查;需要对申请文件内容核实的,应急管理部门应指派2名 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意见书的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当重新进行安 全评价,并重新申请审查的情形: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周边场所、设 施等发生变化,导致与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防火间距等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主要 功能布局发生重大变化,其中,主要技术、工艺路线包含主要原 料、催化剂、介质、后处理工序;产品方案包含中间产品、产物, 副产品、溶剂回收;装置规模包含新增非同类主要工艺生产装置 或危险化学品仓库、罐区,或者同类主要装置、仓库、罐区规模 较原设计扩大20%及以上;主要功能布局包含影响外部防护距 离、多米诺效应、重大事故后果的情况;以及重大危险源数量增 加或等级提升、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艺危险度提升。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订立的设计合同,应当包含危 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审查的条款。涉及“两重点一 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 HAZOP分析,并设计监测监控系统。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完善安 全设施设计,编制安全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建设项目设计文 件中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建设项目由多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明确总 体设计单位和各设计单位的设计范围,每个设计单位应当有相应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总体设计单位出具总平面布置图,编制安全 设施设计专篇总则并明确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总体符合性。

第十二条 对已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依 照第八条规定执行。 :selected: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 可能降低安全性能”,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变更设计审查:

(一)涉及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技术规格变更的;

(二)新增主要建(构)筑物、工艺生产装置或危险化学品 仓库、罐区、装卸设施,或者扩大其规模,但主要装置规模、主 要功能布局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生产、储存、使用、装卸危险化学品的装置、仓库、 罐区等场所总体布局或主要单体的设备布置发生变化,或者其火 灾爆炸危险等级上升的;

(四)主要反应设备单个容积或总容积增加的;

(五)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发生变化,且降低项目安全性的;

(六)降低供电负荷等级的;

(七)整体缩减建设规模、将整体建设调整为分期建设、变 更分期方式的。

申请变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当按安全设施设 计审查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 形(含建设、投产期间)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出 具设计变更文件,自主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审查,形成设计变更 审查报告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归档、备查。

(一)主要原料不变,辅料品种或者用量变化的(不含需取 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的品种、产能变化, 以及需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使用量变化);

(二)主要反应设备发生变化,但主要反应设备的单个容积

和总容积均未增加的;

(三)不涉及反应单元的主要技术、工艺路线、工艺技术发 生变化,但未降低安全设计总体水平的;

(四)工艺操作参数以及与安全相关的报警联锁设定值、主 要逻辑关系变化超过原设计范围,但工艺安全性未降低的;

(五)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 化工生产装置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或结论发生变化, 且需要调整相应设计文件的;

(六)新增分析小屋、事故池等非主要建(构)筑物,且总 平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七)涉及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 险性的厂房建筑种类或结构发生变化的;

(八)主要建筑单体内部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疏散通道 等,室内变配电间、中控室、机柜间、消防控制室位置等发生变 化的;

(九)装置、仓库、罐区等场所内的设备及辅助设施布置发 生较大变化,但未改变该场所设备布置的总体布局,未降低安全 设施总体水平的;

(十)辅助工艺单元、溶剂回收单元(不涉及许可变更的)、 废弃物处理单元等工艺流程,以及水电汽风等公用工程等方面发 生较大变化,但工艺安全性未降低的;

(十三)改变消防和应急处置系统设计的。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 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者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 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根 据建设项目实际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 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的试生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应当由工艺技术提供方、设 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五方会签。

试生产方案(含园区外企业)应当载明重大危险源监控、人 员定位、特殊作业及动静设备等管理系统建设、应用与接入情况, 并在试生产期间按国家及自治区信息化监管要求,集中汇聚各类 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数据、业务数据及视频监控资源,逐级接入自 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视频监控资源平台。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且不超过1 年。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不少于3 个月。

试生产需要延期的,单次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延 期2次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重新制定试 生产方案,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重新报送并说明原因和整改情况。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试生产方案、试生产延期报告等,应

当及时向地区(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的竣工验收 相关规定执行。参加验收人员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 所有专业内容,并于10日前书面告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办理安 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 的竣工验收相关规定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及 全套竣工图纸资料,包括:

(一)施工单位施工过程质量、技术控制记录;施工单位向 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技术资料、建设项目质量合格文件、安全设 施单项质量合格文件;

(二)监理单位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 整改等相关的档案资料;向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质量合格文 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单项质量合格文件。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情况的 相关书面资料,是指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设 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图纸进行变更设计。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原厂址建设,属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 较低、工艺路线简单的下列建设项目实施简化程序。

(一)采用物理混合分离等方法(不含化学反应)生产危险 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1.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制品生产;

2.原址更新装置(设备),改进工艺,实施微反应器、连续 流、自动化智能化、烟气脱硫等安全、环保、节能技术改造,且 不增加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产能、储量的。

(三)加油站及其配套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二十二条 适用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应当申请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可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但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 位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并自主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报告进行 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再按评审意见整改完善安全条件,最后将 报告、评审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等资料留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分期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分期 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及安全设施竣工 验收;同一文件审批但分期建设的项目,可先整体完成安全条件

审查和设计审查,再分期实施试生产及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须统 筹建设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确保满足各期装置安全生产需要。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 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有关 变更的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基本情况、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有 关变更的协议(合同)、原建设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其所属上 级单位的批复文件)等材料报送办理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应急 管理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材料核实确 认后,可将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文书、资料中的建设单 位名称更改为变更后的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并通报实施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

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委托部门安全 审查情况,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 查,发现受委托部门存在不负责任、不具有承接能力等问题,应 及时责令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情况严重的收回委托权限。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负责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 部门发生变化的,按规定移交档案。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31年8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6年7月21日印发承办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经办人:王敏辉

电话: 5093146 共印20份




 
地区: 新疆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法规
 
盐池滩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