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严格执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要求,规范网络餐饮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平台提供者)实际运营机构报告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报送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范围
全国范围内已完成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的平台提供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或者委托分支机构、办事处、第三方机构等实际运营机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应当依法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应当依法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关信息。
二、办理时限
(一)设立或委托实际运营机构的,自设立或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
(二)每年一月和七月完成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身份信息报送。
三、办理部门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平台提供者实际运营机构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报送办理及统筹管理工作;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际运营机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监管执法工作。
四、办理途径
(一)线上办理。平台提供者可通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平台”(https://s.hebamr.cn/)“食品”中“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报告”模块(本省平台提供者通过经营主体登录,外省平台提供者通过非企业法人登录),按要求在线填报信息、上传电子版材料,全程线上提交办理。
(二)办理流程。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报告材料后,应当及时对平台提供者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核对,对提交材料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和要求。对提交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出具《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报告收到材料凭据》(附件3)。
五、报告材料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实际运营机构报告表》,报告内容包括:报告类型,平台提供者备案信息,实际运营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平台提供者报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身份信息,报送内容包括: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网店名称、证书编号、经营项目、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入网日期、资质核验状态、堂食状态、互联网+明厨亮灶状态等。
六、主体责任
平台提供者设立或者委托实际运营机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不免除平台提供者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应当制定实际运营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明确实际运营机构的工作职责,对实际运营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管理,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平台提供者应严格落实入网经营者资质核验、风险管控、巡查抽查、违法行为处置等要求,督促实际运营机构依规履行管理职责。
七、监督管理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实际运营机构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报告履行情况、责任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重点,对报告信息与实际经营不符、未按规定落实管理责任的,依法依规核查处置;强化跨区域监管协作,做好信息通报、线索移送、联合核查等工作,实现全链条闭环监管。
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履行实际运营机构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报告义务,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八、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机关之前印发的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技术支持电话 16601021590 业务咨询电话 0311-67565076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