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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11月10日

   2026-10-12 726
核心提示:《山西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审,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10日。草案共七章七十六条,涵盖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山西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审,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10日。草案共七章七十六条,涵盖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草案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主体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在生产经营环节,草案规定食品生产者连续停产超三个月复产前须自查,停产半年以上还须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接受检查。委托生产方面,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委托生产,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或分装食品。

针对网络食品经营,草案作出多项细化规定:平台须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入网经营者信息,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性审查;入网餐饮提供者不得无实体门店经营,不得使用虚假或冒用他人资质,网店名称须与实体门面招牌一致;不提供堂食的须设置“无堂食”标识并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公开加工过程;入网餐饮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经营者加工制作,平台不得为此提供技术便利。违反规定的,最高可处二百万元罚款。

草案还强化了食用农产品监管和集中用餐管理,要求中小学和幼儿园建立负责人陪餐制度,群体性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须提前报告。在法律责任方面,生产经营废弃油脂加工食品最高可处货值三十倍罚款;入网餐饮资质造假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市场开办者未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等情形,拒不改正的最高处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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