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规范网络餐饮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滨州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深入贯彻省、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聚焦平台管理缺失、“幽灵外卖”、无堂食外卖、入网餐饮提供者经营不规范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现将7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滨州某公司
超出许可范围经营食品案
2026年3月31日,依据网络监测线索,执法人员对京东秒送外卖平台上该公司注册的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该单位在京东秒送外卖中有满杯百果香、蜂蜜柚子茶等自制饮品制售,涉嫌超出许可范围经营。该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26年5月25日,滨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3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滨城区某面食店经营环境未保持干净整洁,
工作人员未佩戴工作衣、帽的行为案
2026年5月22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面食店后厨经营环境脏乱不洁,现场操作人员未规范穿着工作服、佩戴工作帽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5月22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面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后厨经营环境脏乱不洁,食品原料堆放无序,现场操作人员未规范穿着工作服、佩戴工作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八)项的规定,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沾化区某快餐店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河鲀案
2026年5月21日,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沾化区某快餐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河鲀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非法财务、罚款的行政处罚。2026年3月31日,区局执法人员在微信视频公众号上发现当事人宰杀烹饪河鲀的视频广告,2026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点菜区水产养殖池内发现鲜活“暗纹东方鲀”,池子标签上标注品名为河豚。执法人员现场邀请沾化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的工作人员对上述河鲀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河鲀为鲀形目鲀科东方鲀属的暗纹东方鲀,并出具了“水产品种鉴定报告”,不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第十条:“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无棣县某麻辣烫店
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4月17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麻辣烫店经营使用超期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的行政处罚。2026年4月17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麻辣烫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在该店食品处理区冰柜内有一袋超过保质期的紫薯宽粉,已开封使用。当事人经营使用超期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无棣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阳信县某蛋糕烘焙店
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
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案
2026年6月1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蛋糕烘焙店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2026年5月15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对此蛋糕烘焙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加工裱花蛋糕,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不含裱花蛋糕或者冷加工糕点制售。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阳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博兴县兴福镇某小吃店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 年5月9日,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兴福镇某小吃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的行政处罚。2026 年 4 月 10 日,县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兴福镇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间货架上的“湘西外婆菜”9 袋,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了照片等证据,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当场对剩余过期食品进行销毁,并拍照录像作为证据留存。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北海新区某烘焙坊
未设置标签标识案
2026年4月28日,北海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对辖区某烘焙坊涉嫌未设置标签标识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区局接到市局督导反馈意见后,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该烘焙坊店内销售的蛋糕均为当天制作,并未对上述食品设置任何标签标识公示,其行为已构成未设置标签标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
供稿:餐饮科
日期:2026-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