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网

四川成都:摊主在钵钵鸡里违规添加亚硝酸钠被移送公安

   2026-07-01 成都市场监管微信号683
核心提示: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成华区某社区某某路附近的“乐山钵钵鸡·重庆特色凉拌菜”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委托第三方对部分菜品及原材料抽样检测。摊主宋某某在自己调制的“钵钵鸡”调料中违规加入亚硝酸钠用于防腐,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钵钵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目前将此案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近期,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紧扣安全、秩序、发展三条主线,秉持重罚严处、露头就打的执法原则,对危及群众生命健康、漠视安全触碰红线、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严执法、重惩戒,持续升级监管执法力度,全面净化市场环境。
 
  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
 
  督促市场主体
 
  全面压实安全生产和经营主体责任
 
  以刚性执法筑牢安全屏障
 
  以从严惩戒护航公平竞争
 
  全力打造安全稳定、规范有序、
 
  利企惠民的市场环境
 
  案例一


  宋某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钵钵鸡”案
 
  案情简介
 
  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成华区某社区某某路附近的“乐山钵钵鸡·重庆特色凉拌菜”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委托第三方对部分菜品及原材料抽样检测。
 
  经查
 
  摊主宋某某在自己调制的“钵钵鸡”调料中违规加入亚硝酸钠用于防腐,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钵钵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目前将此案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社会影响
 
  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已被国家机关明令餐饮服务单位不得采购、贮存、使用。食品安全无小事,本案既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舌尖上的安全”零容忍,也再次警示路边摊、小作坊绝非“法外之地”,违规添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仅违法甚至可能踩中刑事红线。



日期:2026-07-01
 
地区: 四川 成都市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盐池滩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