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盐城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查处网络餐饮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对违法违规经营形成有力震慑,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响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响水县响水镇澄禾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响水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餐饮店动物源性抽检,经检测响水县响水镇澄禾餐饮店经营的鸭血检出鸡源性成分,未检出鸭源性成分,响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以来从响水县响水镇友政豆制品店购买涉案“鸭血”制作鸭血粉丝。
处理结果
当事人实际购入鸡血,却以鸭血名义加工菜肴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响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对上游供货者响水县响水镇友政豆制品店进行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
鸭血市场售价高于鸡血,商家以低价鸡血冒充鸭血售卖,变相抬高单品利润,既隐瞒食品真实原料属性、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又通过不正当低价竞争挤压合规经营商户生存空间,扰乱本地小餐饮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本案依托动物源性成分检测技术,精准锁定“无鸭成分、纯鸡血冒充”违法事实,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案例二
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盐都区盐渎同湘居餐饮店
将搭售商品作为默认同意选项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2日,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盐渎分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时,发现盐都区盐渎同湘居餐饮店点餐系统在未经消费者自行选择的情况下,自动将抽纸(1元/盒)添加进购物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规定,盐都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使用点餐系统向消费者提供点餐服务时,系统自动将1元/盒的抽纸添加进购物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取消点餐系统自动将抽纸添加进购物车,改由消费者在菜单中自行选择。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餐饮服务领域利用技术手段实施“默认搭售”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其查办过程对规范新业态下餐饮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通过案件查办,督促经营者主动排查点餐系统设置,摒弃“默认搭售”“强制消费”等短期逐利行为,回归“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服务本质,有助于营造更透明、更公平的餐饮消费环境。
案例三
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阜宁县益林镇霸牛食材
供应门市部经营添加瘦肉精牛肉案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26日,阜宁县市场监管局对阜宁县益林镇霸牛食材供应门市部在售生鲜牛肉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牛肉检出克伦特罗,判定不合格。2026年3月23日,阜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2月20日从淮安上游供货商购进涉案牛肉。当事人采购期间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未能提供进货台账及肉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含有克伦特罗的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且涉嫌刑事犯罪。阜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在多部门的协同下,阜宁县公安局通过扩线追踪,成功抓获上线两名犯罪嫌疑人。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网络餐饮专项行动向原材料安全延伸监管的典型案例。克伦特罗属于β-兴奋剂类药物,俗称“瘦肉精”,长期食用检出克伦特罗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引起人体四肢、面、颈部骨骼肌震颤及心悸、心动过速、乏力、头痛、恶心、呼吸困难等。《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整顿办函〔2010〕50号)中规定,β-兴奋剂类药物(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行行刑衔接规定,依法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杜绝以罚代刑,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与协同打击。
拟 稿:市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日期:2026-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