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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肉制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安全风险提示请记牢!

   2026-08-14 柳州市场监管微信号343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治理专项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肉制品行业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市民群众“肉盘子”安全。……(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今年以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治理专项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肉制品行业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市民群众“肉盘子”安全。
 
  为从源头防范化解肉制品食品安全风险,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在此,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风险提示,提醒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者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法律法规,全面自查自纠生产经营全流程风险隐患,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规依法开展肉制品生产经营各项活动,共同维护全市肉制品市场安全有序。
 
  一、严格落实主体资质管理
 
  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备案卡、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合法资质,严禁无证无照(或证照过期)、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肉制品。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采购和销售肉制品必须做好进货查验,包括查看供货商资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做好索证索票、规范购销台账记录等,保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严禁采购存在未经检验检疫、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来源不明等情况的原料与肉制品。
 
  三、严格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使用
 
  生产经营者在肉制品生产加工、现场制售时,应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严禁食品添加剂“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需要特别注意,针对着色剂,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熟肉干制品、腌腊肉制品、火腿制品等所有肉制品均不得使用柠檬黄与日落黄。在肉制品中,胭脂红仅允许用于可食用动物肠衣类,且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使用量。针对防腐剂,所有肉制品均不得使用苯甲酸及其钠盐。此外,在餐饮服务中,全面禁用亚硝酸盐。
 
  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在此,提醒广大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共同守护广大市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日期:2026-08-14
 
地区: 广西 柳州市
行业: 畜禽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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