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是2015年食品安全法全面修订后的又一次重大调整,增设学校食品安全专节、实行网络食品经营分级备案、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拓展至食品添加剂与食品相关产品、确立食品添加剂销售备案制度等,都是此次修法的重要内容。食品伙伴网聚焦食品添加剂销售备案这一新设制度,梳理了条款要点及其对企业潜在的影响,供行业参考。
条款怎么说:生产许可维持,销售新增备案义务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备与所生产品种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法定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部分内容延续了现行法律的框架。新增“销售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要求。
备案管理与注册管理的区别在于:备案管理不需要经过严格的行政审批程序,企业只需将相关材料向监管部门报备即可,简化了审批流程,降低了制度性成本。当然备案不等于放任,企业仍需承担对应的主体责任。
立法动因:补齐销售环节监管短板
增设这一制度的直接动因是销售环节管控缺失。我国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许可、全过程质量管控与常态化监督检查,合规化、标准化程度较高;但销售环节准入门槛较低,经营者主体分散、业态多样,可能会存在部分经营主体缺乏规范的仓储条件、完整的溯源台账与合规经营意识,存在台账记录不全、来源追溯不清,甚至部分销售者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限量标准、储存要求完全不了解等问题。
设立销售备案,核心目标正是补齐销售环节制度短板,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溯源与过程管控,构建生产销售一体化监管链条。同时把食品添加剂同步纳入风险监测、标准制定、许可备案、召回管理、法律责任规制,推动治理由重点环节管控迈向全流程闭环治理,实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备案主体有哪些:待明确的实操问题
目前只规定了“应当备案”的义务,但备案的具体操作规则留给了配套规定。
伙伴网根据条款理解备案义务适用于“销售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行为,应当备案的主体如贸易批发商、线上线下零售经营者、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国内经销商等,凡是向市场对外销售食品添加剂的经营主体,均在备案范围。
备案内容或许会涉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所售食品添加剂品种等基础信息。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食品添加剂销售的经营者,是否仍需另行备案,还是通过许可信息能够共享实现“一次采集、多方复用”,这些我们一起静待配套内容的细化规定。
企业入手:哪些要去做
1)持续关注立法进程:目前征求意见阶段,如有相关意见可以及时通过相关渠道进行反馈,同时也应及时跟踪后续审议动态;
2)自查经营范围与主体:核对营业执照是否包含“食品添加剂销售”;集团型、多主体企业梳理各主体是否存在食品添加剂的对外销售行为,提前为备案落地做准备;
3)完善既有合规基础:进货查验、购销台账、标签审核、仓储管理逐项查漏补缺,这些是企业的合规义务;
4)工贸一体化企业重点关注:自产食品添加剂对外销售的,生产许可与销售备案之间的关系,待后续配套法规及相关的实施问答进行明确,企业应当重点关注相关动态。
小结
《征求意见稿》在维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新增了销售备案义务,并不显眼,但它完成了一个重要的制度补缺: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链条从“生产许可”延伸到了“销售备案”。生产端维持严格准入,销售端建立信息触角,两端配合,开启“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的闭环构建之路。
食品伙伴网提醒广大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企业,密切关注立法进程和配套实施规则,尽早自查经营范围、购销台账、进货查验与标签合规情况,为制度落地做好充分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