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保障群众饮食安全,淮安市市场监管部门近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依法查办多起违法违规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涟水县市场监管局移送某熟食经营部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熟牛肉案
2026年7月9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辖区内某超市销售的熟牛肉,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溯源核查,该批不合格熟牛肉为辖区内一熟食经营部加工并销售,该熟食经营部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涉案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已涉嫌违法犯罪。
2026年9月2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二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厂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糕点案
2026年5月27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辖区某食品厂生产的无蔗糖紫薯南瓜酥经抽样检验,苋菜红、亮蓝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糕点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苋菜红、亮蓝,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6年6月1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作坊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肉制品案
2026年7月15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测报告,显示辖区内某食品小作坊生产的芝麻鸡日落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2026年7月30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作坊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肉制品案
2026年6月24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抽检报告,显示辖区内某食品小作坊生产的“肉皮捆蹄(酱卤肉制品)”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2026年7月9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果店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6年5月13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辖区某水果店在售的桑葚进行抽检。2026年6月9日,该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显示该批桑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6年6月10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店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复合调味料案
2026年6月9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辖区某小店在售红烧王复合调味料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2026年7月1日,第三方检验报告显示该批调味料中柠檬黄、日落黄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6年7月1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鉴于本案货值及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当事人无主观违法故意,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政处罚。
来源:食品生产监管科
日期:2026-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