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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外卖“放心餐”丨温州市鹿城区公布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6-10-28 鹿市矩阵微信号255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鹿城区市场监管局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风险与治理痛点,持续加大线上巡查与线下检查力度,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行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为帮助广大餐饮经营者对照自查、规范经营,现公布一批典型违法案例,以案示警、以查促改。……(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今年以来,鹿城区市场监管局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风险与治理痛点,持续加大线上巡查与线下检查力度,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行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为帮助广大餐饮经营者对照自查、规范经营,现公布一批典型违法案例,以案示警、以查促改。
 
  滨江某甜品店


  食品添加剂未落实“五专”管理
 
  一
 
  案情介绍
 
  2026年6月,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滨江街道一家入网经营的甜品店开展日常检查。经检查,该店用于蛋糕制作的食用色素等食品添加剂随意摆放,未落实专人专管要求,也未建立进货台账。但现场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情形,也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二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关于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要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
 
  案例警示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是餐饮食品安全的关键控制点,存放随意、台账缺失易引发超量误用风险。“五专”管理是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确保食品安全的有效制度。各入网餐饮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专人采购、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器称量、专册登记”管理制度,规范领用登记,确保来源可查、用量可控,实现全程可追溯。


  蒲鞋市某小吃店


  食品加工区人员着装不规范
 
  一
 
  案情介绍
 
  2026年6月,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餐饮“AI+非现场监管”系统动态抓拍,发现蒲鞋市某小吃店存在从业人员赤膊行为。经查,该行为发生在临近打烊换衣时段,被系统抓拍记录。
 
  二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
 
  案例警示
 
  加工操作区不是更衣室。外衣附着的灰尘、皮屑、毛发易引发交叉污染。餐饮经营场所应设更衣区域,员工进入操作区前须穿戴洁净工作衣帽,把卫生习惯养成在每一天、每一餐。
 
  丰门某餐饮店


  经营场所违规饲养犬只
 
  一
 
  案情介绍
 
  2026年7月,鹿城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餐饮“AI+非现场监管”系统监测发现,丰门某餐饮店在经营场所内饲养犬只,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二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
 
  案例警示
 
  宠物毛发、细菌、寄生虫可能污染食材、餐具和操作环境。食品经营场所严禁饲养宠物及畜禽,这是底线,不是“情怀”问题。
 
  滨江某餐饮店


  线上线下宣传食材与实物不符
 
  一
 
  案情介绍
 
  2026年7月,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滨江街道某餐饮店被查实存在三处虚假宣传:菜单标称“鲜虾仁”,实际使用冻青虾仁;宣传“现切吊龙”,后厨并未使用该类原料;线上线下宣称“进口萨拉米”,实际采购并非进口产品。
 
  二
 
  处理结果
 
  当事人对外销售菜品时,对食材性能、品质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
 
  案例警示
 
  外卖平台上“看起来高级”的文案,必须经得起后厨核对。宣传食材必须与实际使用一致,不虚构原料、不夸大品质、不误导消费。诚信,是网络餐饮最硬的流量。


  滨江某餐厅


  使用过期食品原料
 
  一
 
  案情介绍
 
  2026年8月,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滨江某餐厅检查时,在其后厨调料台查获1袋已拆封、正在使用的味肯土鸡鲜精。该调味品已于2026年7月10日过期,案发时已超期25天,剩余约二分之一,用于店内配菜、炒粉干等餐品调味。经查,涉案原料为当事人无偿取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过期后未及时清理下架,存在逾期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
 
  二
 
  处理结果
 
  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过期调味品,罚款3000元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
 
  案例警示
 
  过期调料不是“凑合用一下没关系”。原料过期后易滋生致病菌、产生有害物质。各餐饮经营单位要建立定期清理机制,临期预警、过期即下架,绝不让一滴过期调料进锅。



日期:2026-10-28
 
地区: 浙江 温州市
行业: 食品检测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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