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发挥整治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凝结社会共治合力,推动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走深走实。现将第十七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博齐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
2026年8月17日,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博齐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16日,执法人员通过网络巡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网店为保健食品发布广告“麦金利牌红景天人参胶囊24g(0.4g*60粒)/瓶高原反应滋补品”,该广告包含诱导性内容“高原必备”。当事人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含有诱导性内容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川区麦德仕炸鸡汉堡店抽检不合格案
2026年7月6日,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川区麦德仕炸鸡汉堡店抽检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5日,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时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对淄川区麦德仕炸鸡汉堡店采购的琵琶腿进行监督抽检,抽检结果显示琵琶腿所检项目水分不符合GB18394-2020《畜禽肉水分限量》要求,此次抽检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琵琶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及第四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山区烁润零售店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案
2026年9月3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博山区烁润零售店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自泡酒、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8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函,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有一瓶投诉人反映的同款泡酒,经辨认,该产品中含有冬虫夏草、人参、枸杞等原料。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泡酒产品,系自行采购原材料和包装进行泡制,自泡酒在销售时只张贴了购买包装时自带的产品名称、净含量和储存条件信息,未附带其他标签信息。同时原材料中使用了“冬虫夏草”,此产品以初级农产品购进并自行泡制。经查询,“冬虫夏草”未列入食品原料目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临淄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孟某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6年5月11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对孟某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11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孟某位于临淄区的院落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牛血的煮制的过程中使用工业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高青满江秋烤鱼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9月1日,高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入网经营者高青满江秋烤鱼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21日,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高青满江秋烤鱼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爆浆糍粑(酸奶味)、谷言®好饭搭档番茄牛腩”等14类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新区淑媛健康管理服务中心虚假宣传案
2026年9月28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新区淑媛健康管理服务中心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对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7月7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专项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宣传彩页宣称其经营的植物发酵饮品对疾病具有调理、改善作用,对体重管理具有效果,上述宣传行为极易误导消费者对其经营的商品真实属性、性能、功能产生错误认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日期:2026-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