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落地落实,提升网络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区市场监管局以“零容忍”态度严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打虚假宣传、信息公示不真实、经营环境不达标、人员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第二十五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希望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引以为戒,以案示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一
上海魔本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古美路分公司食品经营许可信息不一致案
案情介绍
2026年7月,区市场局执法人员对古美路1520号18幢3层L3-11号的“京悦荟”开展网络餐饮巡查。现场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为上海魔本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古美路分公司,公示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在监管业务系统查询该主体食品经营许可登记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现场公示信息与系统备案信息存在明显不一致。经进一步核查,当事人在线上平台公示的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存在经营场所现场证件、监管系统备案信息、外卖平台公示信息三方有效期信息不统一的问题。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局已将该案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案例警示
网络餐饮店铺证照信息线上线下一致,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压实平台入网审核责任的基础环节。本案中,区市场局以证照信息异常核查为抓手,依托“线下实地核查+线上平台巡检”双向监管模式,重点排查证照有效期篡改、多渠道公示信息错位等问题,督促商户规范证照档案管理、平台落实入网信息核验义务,从证照源头防范无证超期经营风险,切实筑牢辖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二
上海无限探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汇虹桥路二店未及时清理变质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7月,区市场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虹桥路99号3幢5层L5-510的“混果汁”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饮品制售,同时入驻美团、淘宝闪购、京东等外卖平台,查见经营场所操作区域内存放腐烂变质的水蜜桃和黄桃等水果。经进一步调查,上述水蜜桃、黄桃等水果原用于制作饮品对外销售。当事人能提供进货记录和供应商资质等相关材料,未查见其使用腐烂变质水果制售饮品,但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腐败变质的水果。案发后,当事人已立即整改并销毁了涉事商品。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变质食品极易引发食源性疾病,对消费者人身安全构成直接威胁。本案中,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腐烂变质的水果,反映出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通过该案的查处,及时消除变质食品带来的隐患,防范食物中毒风险,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筑牢食品安全民生底线。
案例三
上海郡鸯咔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案
案情介绍
2026年9月,区市场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平路45号底层东南间的“游园糖水”开展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主要从事甜品糖水制售,在美团和饿了么平台上经营,其后厨操作间内垃圾桶未加盖,地面因制售糖水残留污渍,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案发后,当事人立即整改并提供相应材料。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中,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不足,日常管理不严,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未保持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的情况下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易导致消费者用餐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做好整改确认及复查闭环工作,夯实食品安全底线,守护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普法栏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着装清洁。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从业人员未保持着装清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日期:2026-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