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持续规范餐饮及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食品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梳理近期查办的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一:息烽县某饮品店涉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案
【案情简介】2026年6月11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辖区内某饮品店开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门面左侧操作台上摆放凉粉、凉面、凉米皮对外销售,同时在多家网络外卖平台上架上述品类。经查,当事人持有的《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核准经营范围仅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未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息烽县某甜品店涉嫌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5月22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甜品店食品无生产日期、部分商品无商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店内冰柜陈列自制杨梅汁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经查,涉案杨梅汁由自有杨梅搭配外购冰糖自制,原本计划自用,后应顾客需求对外售卖。当事人存在自制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管理疏漏。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全面清查店内的食品,规范自制食品标签标识,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息烽县某羊肉粉馆涉嫌使用未经检疫的羊肉作为食品原料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20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餐饮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某羊肉粉馆开展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二楼冰柜查获当事人自行宰杀的生羊肉2袋,重20.81kg,另查获熟羊肉1块,重2.04kg,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羊肉对应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使用未经检疫的羊肉作为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涉案未经检疫羊肉的行政处罚。
执法警示
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餐饮经营,应当按登记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制售食品;自制散装食品对外销售,要规范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采购畜禽肉类,务必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严禁使用未经检疫的肉类作为食品原料。
下一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紧盯网络餐饮、小餐饮等重点业态,加大日常巡查与专项整治力度,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坚持露头就打。广大消费者若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线索,可拨打12315 热线投诉举报。
来源丨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6-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