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保健类食品会议营销虚假宣传乱象,持续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查办一批具有典型警示意义的虚假宣传案件,切实守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集中公布如下:
张店区某健康生活馆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11日,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某健康生活馆通过现场视频播放、会议宣讲、彩页广告等形式,对“人参麦冬地黄膏”“西洋参灵芝黄芪膏”等多款预包装食品进行推介,虚构药理作用、中医调理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将普通预包装食品渲染为具备医疗作用的产品,开展违背科学常识的夸大不实宣传,诱导老年群体购买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
2026年4月9日,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博山区李某某系列会议营销虚假宣传案
2026年4—5月,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由李某某实际控制的博山区某某百货超市经营部、淄博某某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淄博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博山区某某日用品商行四家经营主体,依托自有经营场所,采取组织老年人到场、播放宣传视频、演示PPT、定制营销话术的会销模式开展经营。推销沙棘原浆、沙棘蜂蜜等普通食品,虚构抗癌、降血糖、疏通软化血管等疾病治疗功效;对尚未正式销售的“将星壹号”特殊膳食食品,编造组方来源,大肆宣传溶栓、调节三高、防治心脑血管疾病作用;假借某报纸发行点名义销售“宇东”牌阿胶块保健食品,同时对赠品激光治疗仪超出注册备案范围夸大诊疗效果。全部宣传内容均无法提供科学、权威佐证材料,混淆普通食品、特殊膳食、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边界,专门误导老年消费群体。上述行为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
2026年7—8月,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责令四家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临淄区某保健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2026年6月29日,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临淄区某保健食品商行自2026年3月起,以听课积分兑换卫生纸、鸡蛋、韭菜等礼品为手段招揽老年群众,会销销售“山药牛髓粉”“珍硒虫草浸提粉”两款食品;使用自制宣传材料,虚构产品可促使肺结节缩小、肺炎、肺气肿痊愈等效果,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
2026年9月24日,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沂源县某医疗器械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6年6月10日—6月26日,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检查发现辖区某医疗器械公司以提供多功能治疗仪、背部锻炼仪免费理疗服务为引流手段,面向到店老年人,通过播放PPT、宣传视频、设置展示牌、微信群推送消息等方式,对保健膏、铁皮石斛粉、骨胶原营养活性肽等保健用品、初级农产品、预包装食品进行推介,虚构、暗示上述产品及理疗仪器具备疾病治疗功效。案涉产品实际并不具备宣传所称功效,宣传内容与产品客观属性严重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
2026年9月8日,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高新区某日用百货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6年4月14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文旅部门检查发现,高新区某日用百货经营部自2026年3月起,在招徕旅游、销售食品经营活动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鲁中晨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名义对外宣传,无相关合作协议佐证,误导消费者误以为当事人与上述单位存在合作关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
2026年6月26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来源:反不正当竞争科
日期:2026-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