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老会销虚假宣传
是侵害老年人权益的
高发违法行为
更是市监部门重点整治领域
今天推出的养生保健馆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 以案示警
提醒老年朋友擦亮双眼
远离消费陷阱
告诫经营主体
严守法律红线
携手守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情回顾
我局接12315投诉工单后,对某养生保健馆(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组织老年人参加健康讲座,为老年人开展骨密度检测,向检出骨质疏松的老年人针对性推销A产品(食品营养强化剂,为普通食品)。当事人宣称该产品能够预防骨质疏松、提升骨密度、降低骨折风险,同时采用与产品标签载明内容不同的食用方法向老年人现场演示推介。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共计销售A产品152盒,销售金额3万余元,已为部分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9千余元。当事人无法提供A产品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的相关证明依据。
当事人对普通食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老年消费群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落实部分消费者退款,积极减轻危害后果,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予以从轻裁量,最终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终止骨密度检测营销项目,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求当事人严格按照产品标签标注内容开展产品介绍,继续做好后续消费者退赔处置工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案件剖析
本案是典型的涉老会销虚假宣传案件,看似开展健康科普、公益检测,实则是包装精巧的营销圈套。
一是看透涉老会销的违法套路。当事人以免费健康讲座、骨密度检测为引流幌子,制造健康焦虑,把普通食品刻意包装成为可以防病的产品,诱导老年人冲动消费,欺骗误导性极强。
二是厘清法律边界。普通食品不等同保健食品,更不是药品。普通食品的核心作用是补充营养,法律明确禁止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当事人对普通食品虚构防病功效,既侵犯老年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也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属于典型的虚假商业宣传行为。
三是读懂行政处罚裁量背后的执法理念。本案综合考量当事人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积极退款减损等法定情节,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给予惩戒的同时督促经营者纠错整改,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风险警示
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
要高度警惕免费健康检测、健康讲座、赠送礼品、上门推销等营销套路。选购健康相关产品,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标签,多和子女沟通商量,妥善保管消费票据。如遭遇虚假宣传、消费欺诈,可拨打 12315 热线投诉举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告诫各类市场经营主体
养生保健馆、会销经营商家要坚守诚信经营底线,严格遵守广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虚构产品功效、夸大宣传效果,不得以义诊、健康科普名义变相开展误导营销。推介产品内容必须与产品标签、说明书保持一致,自觉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老年群体消费权益保护
事关千家万户民生福祉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聚焦涉老消费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常态化曝光典型违法案例。也呼吁全社会共同参与,提高防范意识,凝聚共治合力,守护好老年群体 “钱袋子”,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消费维权提示:如遇到消费侵权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日期:2026-11-04

















